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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谢子龙: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9)

2019-03-13 22:0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2014年9月30日,《南方周末》刊文《期待考试不用去远方》,反映湖南零售药店员工不远千里,跨省参加安徽、云南、贵州、广东等省份自主组织实施的药学(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资格,以获取一纸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文章呼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考评体系,让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能够享受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同样的待遇,在本省、本地也能参加药学(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资格。

  医药行业特别是零售药店的药师,其服务对象既包括患者,也包括健康、亚健康人群。零售药店的药师在开展对症荐药、指导关联用药、提供用药指导等基本的药学服务之外,还要承担一项重要的工作,即顾客教育和疾病预防的促进工作,包括常见病的自我药疗,慢性病的健康管理,亚健康的预防保健等,而医疗机构囿于资源、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还难以在短期内承担这项职能。为探索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评的新模式,积极培养药学公共性、服务型专业人才,近几年来,安徽、江苏、福建、云南、贵州、广东等省份相继组织实施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同中国一样,美国的药师(药剂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其资格考试分两个层次,一是美国药剂师协会,负责制定代表国家水平的全美药剂师专业与实践技能操作的考试大纲和命题。代表国家水平的专业与技能考试,每年举行三次,其资格证书在全国各州通用;二是各州药剂师专业委员会负责药剂师相关法律、法规的命题,其资格考试由州政府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两次。考试采取单科计算方法,五年为一周期,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由州药剂师主管部门统一登记注册,其资格证书在该州范围内执业有效。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的精神,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参照美国的药师管理制度,尽快启动全国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时出台文件,明确允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主组织开展省一级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此以加快培育全国及地方医药人才,促进医药行业可持续发展,推进医药产业加快发展。

  关于充分保障患者获得就诊处方信息基本权利的建议

  (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7年5月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医生开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院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限制处方外流;采用电子处方时应同时提供纸质处方。2009年发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明确要求“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这项要求落实的基础是患者能够获得医生开具的处方。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构成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受患者委托为其检查、诊断、治疗。患者为医疗服务付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患者作为付费方,患者的检查诊断结果以及处方等信息是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成果,所有权理应属于患者,医疗机构没有权利截留,患者有权获得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这些诊疗资料。原卫生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传统医患关系缺乏对患者权利的足够尊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的矛盾。让患者知情并不是目的,而是患者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才能自主选择、做出决定。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能够获得并自主使用自己的检查、诊断及处方等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保护患者利益不受侵犯。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患者获得处方的权利经常被无情地剥夺,门诊患者经常在交付药品费用之后才知道使用了何种药物。虽然诸多规定要求保障患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但是为什么患者的权益仍然被肆意践踏?为什么国家发布的各种规定、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落实?这需要当事各方进行深刻反思。

  根据医疗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保护患者获得就诊方信息的基本权利,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卫计委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做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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