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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谢子龙: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8)

2019-03-13 22:0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点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基数人员补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现实情况下,基层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的局面十分普遍。《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表明,2012年底全国共有卫生服务站25380个,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药师(士)共6361人,平均4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才有1名药学技术人员;而在全国18.8万家门诊部工作的药师(士)仅有6950名,平均27家才配备了1名药学技术人员;65.3万家村卫生室的药学技术人员更是几乎为零。这些医疗机构普遍配备了各种药品,患者在这里获得药物的同时缺乏专业用药指导,严重影响基层医疗机构药房的药学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这也导致一些小诊所以销售药品为生,对正规社会药房造成冲击。

  目前,所有社会药房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否则企业将不能继续经营。GSP对社会药房的人员资质、职责、培训、设施和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社会药房都按要求配备了执业药师或药师,为顾客提供处方审核、用药咨询和指导等专业服务,为保障药品供应和用药安全发回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修改《药品管理法》,细化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管理要求。

  建议根据药品管理的特点,从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出发,对医疗机构药房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修订,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个人的处罚力度。

  2、制定医疗机构药房质量管理规范,并强制实施。

  制定医疗机构药房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药房质量管理体系、药学服务体系做出明确规定,对专业人员资质、仓储条件、管理体系等要求进行细化。并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限期符合规范要求,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禁止配备药品。

  医疗机构是药品供应的主要渠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房的监管,应尽快建立和规范医疗机构药房管理体系,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关于尽快启动全国及省一级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建议

  (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药师是医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安全用药和保障人民健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以及大量在医药企业内从事药品生产、研制、检验、经营等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每年仍需参加由原人事部、卫生部统筹组织、规划、实施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药师所开展的药学服务,其目标各有侧重,服务对象亦有区别,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仍然执行全国统一的职称考评制度,且不少省份人为限制非医疗机构从业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此造成国内医药行业药学工作技术人员报考难、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严重短缺等问题,将给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带来极大隐患。

  人社部在人社建字【2014】268号《对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776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指出:“现行卫生序列(药学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考试没有涵盖非临床单位药学技术人员,近几年这部分人员职称晋升通道渠道不畅的问题日益凸显。”

  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媒体非常关注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受到的冷遇,强烈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正视并解决医药行业从业人员遭遇的现实难题。

  2014年2月14日,《南方周末》刊发读者来信:《卫生局:你们找药监局》,反映长沙一零售药店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药学初级)考试受阻一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只接受“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业人员报考,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显然不在此范围内,因此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往年也有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报考,只因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组建为正部级单位,不再隶属新设立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非卫生系统的自然不能报考了。文章质疑:全国零售药店有42万多家,需要报考药师资格的绝不在少数,总不能让这些人就这么一直等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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