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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谢子龙: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19)

2019-03-13 22:0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全国200多个地级市,各地患者申报门诊慢性病的程序均不相同。部分城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方便了本部门管理,却不方便患者申请。以武汉为例,单位参保人员的申报资料由单位向医保部门申报,这会导致参保人员的健康隐私泄露给用人单位。有的乙肝患者担心被公司开除,只好自费买药。

  四、部分城市的门诊慢性病一次开药量偏少。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虽然规定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是不少城市仍尽可能地限制门诊一次开药量,如南宁、贺州等城市规定门诊处方药量不得超过7天量。由于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限制门诊一次开药量的规定导致慢性病人不得不常年奔波,每周跑一趟医院,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排队挂号、取药,也加大了医疗机构门诊负担。

  五、部分城市未将特门医保定点资格向零售药店开放。

  目前,一些地区的慢性病医保未对零售药店开放。如《石家庄市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治疗慢性病门诊定点,这将零售药店排除在慢性病医保患者的购药选择范围以外,沈阳、新疆等地也存在类似的管理规定。这种做法直接限制了患者购药空间,造成患者不便,同时增加了医保的费用支出。

  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是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目前各地慢性病门诊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制定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各地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统筹政策。让不同地域的患者享受到相同的医疗保障,让门诊统筹制度更好地为慢性病特殊病患者服务,为满足病患者的就诊、购药需求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于设置药事服务费的建议

  (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药事服务(即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Care,简称PC),1987年由美国的Hepler和Strand提出,在1988年新德里世界药学大会加以明确并特别作了推荐。药学服务是提供负责的药物治疗,目的在于实现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既定结果,这些结果包括:治愈疾病、消除或减轻症状、阻止或延缓疾病进程、防止疾病或症状发生。药学服务是一种过程,药师通过与患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合作,设计治疗计划,其执行和监测将会对患者产生特殊的治疗效果,它包括3种功能:发现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解决实际发生的用药问题、防止潜在的用药问题发生。因此药师在保障合理用药、用药安全、节约医药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药师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药师服务支付报酬—“药事服务费”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普遍作法。在美、欧、日、韩等国家(地区)已有多年的实施经验可以借鉴。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药事服务费在新医改中被赋予了重大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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