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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谢子龙: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20)

2019-03-13 22:0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我深感这是一个符合国际惯例、值得期待的重要举措,同时更感到药师的责任重大。为全面贯彻国家新医改精神,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实施,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认识,明确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和内涵。

  作为国家医疗改革中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五年来不同的部门和地方对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内涵及作用有着不同的理解,而且现今一些观念和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甚至导致严重的误解,如将药事服务费理解为医生处方费、医事服务费等。药事服务费国外一般称为调剂费,也有称为药师服务费、药师专业服务费。但药事服务费绝不是医生处方费或医事服务费。处方费是指医生开处方收取的费用,在我国并没有处方费这一收费项目(国际上只有日本既有药事服务费,又有医生处方费),而是包含在支付给医生的挂号费和诊疗费中,而药事服务费是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审核处方、调配处方以及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而开展的患者用药教育等的费用。

  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新医改的文件精神,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

  药师是医疗团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药师服务支付报酬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普遍作法。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可体现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药师作为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保障的重要作用,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真正落实医改增进人民健康水平的终极目标,实现医改预期的效果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议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

  借鉴国外经验,促进药师协同医保“控制医疗费用”,重视药师在慢病照护及药学服务中的作用与影响力,药师不仅是整个医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专业成员,而且在医疗保险事务中应扮演重要角色,跨界融合将是主流,应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随着未来医疗保险的逐步推进,医保人口的逐步增加,老龄人口的逐渐增多,实体药店将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初级分诊和疾病管理的职责,执业药师将是未来药店中最重要的优势力量。建议在法律上赋予执业药师对患者用药安全和药物治疗结果的监管责任,明确要求执业药师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义务和权益。执业药师是我国医改和发展大健康产业、医疗服务产业和养老产业中的一支生力军,在医改路径、医疗保险事务中重视发挥执业药师作用,对医生处方实施审核把控,尽可能杜绝不合理用药现象发生,有效降低全疗程的药品费用支付,将是行之有效且其效果效益是可观的。从药物经济学的角度看,执业药师在医疗保险中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节约医保费用的贡献者。规范执业药师药学服务,广泛开展慢病管理与照护服务,对医药分业、药品流通管理,甚至是公众看病取药习惯都有直接影响。

  四、建议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完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国家及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明确执业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保障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五、建议确定基本药学服务内容,制定药学服务标准。

  为了促使药事服务费能顺利落实,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的药学服务标准,明确药师收取药事服务费所应提供的基本药学服务内容。

  总之,尽快设置药事服务费是将药师技术价值发挥出来,让药师的技术价值将得到具体的体现和量化,提升药学服务水平,杜绝不合理用药现象发生,有效降低全疗程的药品费用支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尽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的精神;建议在医疗保险费用中增加药事服务费,选择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探索支付机制,着力推进药事服务费政策的实施。

  关于试行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建议

  (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问题,和公众健康密切相关,事关民生、社会和谐与国家公共安全。执业药师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技术力量。《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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