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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谢子龙: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18)

2019-03-13 22:0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二、建议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特别是慢性病医保资格向规范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对此类连锁企业实行医保定点资质的整体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不再进行单店审核,对其连锁门店直接授予医保定点资质。制定医保定点药店准入的必要条件。凡符合条件的药店均可成为定点药店,实行宽进严管措施,扩大医保定点药店的覆盖范围。

  医保经办部门应放宽对医保定点药店销售范围的不合理限制,在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允许零售药店开展多元化经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美丽、便利等多方位的需求;要求药店对使用医保卡购药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加强检查与监督。

  三、简化零售连锁药店新开门店的审批流通,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为连锁药店发展提供保障。

  连锁经营在国外已经是一种运作比较成熟的零售商业模式,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有利于整顿药品流通行业秩序,促进行业规范程度提高,为患者提供更为质优价廉的药品和更好的专业服务。通过推动连锁药店兼并重组、机遇连锁药店政策倾斜、简化连锁门店审批流程,将有力地推动零售药店连锁化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和健康保障服务。

  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议

  (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等相关规定,对于糖尿病、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和肝硬化等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否则病情会恶化、医疗费用较高,但是又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各地普遍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病门诊(以下统称特门)医疗保险制度,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但是各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复杂,制度设计并不统一,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部分城市未将常见慢性病列为门诊慢性病病种。

  全国约有20%的省会城市没有将慢性乙型肝炎列为当地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中国的慢性乙肝感染者数量为9600多万,其中需用药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约2000万。慢性乙肝患者需长期口服核苷(酸)类药物或注射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从而改善生活质量和延长存活时间,否则病情将有逐渐恶化的可能。乙肝患者每月的用药负担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经济负担很重。

  慢性乙肝的疾病特点,符合列为医保特门病种的标准,如果慢性肝炎患者不能在门诊报销费用,则只能选择住院治疗并由医保报销费用。这样既不方便患者就诊,又增加了患者就诊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还占用本身就有限的医疗资源,增加医保基金的负担。

  二、不同城市的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不统一。

  全国200多个地级市,针对同样的疾病(以慢性乙肝为例)列入特门的准入标准,差不多一个城市一个版本,如下表所示。

  地区

  乙型肝炎慢性病准入标准

  说明

  文件名称

  云南

  1.二级(含二级)以上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2.有近一年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反复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胆碱酯酶降低,HBsAg阳性超过6个月)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G2S2)及以上;4.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结果符合肝硬化早期的改变。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或1、2、4条。

  需要一年传染病医院或三级医院专科住院史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

  南昌

  5、慢性病毒性肝炎:(1)近三年内的出院小结(2)提供近六个月不少于两次的肝功能检查报告单(3)近两年连续治疗的门诊就诊病历

  准入标准过于笼统

  《南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认定管理办法》

  合肥

  1、⑴HBeAg阳性,HBV DNA≥105拷贝/ml;HBeAg阴性, HBV DNA≥104拷贝/ml;⑵ALT≥2×ULN;如ALT<2×ULN,但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 HAI≥4,或炎症坏死≥G2,或纤维化≥S2。 2、⑴HBeAg阳性,HBV DNA≥105拷贝/ml;HBeAg阴性, HBV DNA≥104拷贝/ml);⑵ALT≥ULN且年龄>40岁者。对符合上述第1条或第2条条件的,或已经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目前病情稳定,但尚未达到停药标准仍需继续治疗的,在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材料,并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评价通过后,可纳入慢性乙肝抗病毒门诊治疗。

  准入标准相对规范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

  三、部分城市的门诊慢性病申报程序不合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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