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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谢子龙: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6)

2019-03-13 22:0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该机制的建立,将解决目前中药饮片标准的指标制订不科学但国家中药饮片标准提高或更新所需周期长(5年更新一次)而导致的现行标准无法执行的问题;也解决了许多市场需求大的习用品种无标准可执行的问题,为企业更加规范和合法地生产经营中药饮片提供更合理和科学的途径,也为监管部门填补了由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缺失而导致的监管空白,省级中药饮片企业标准备案机制也为中药饮片国家标准的完善奠定基础,更进一步推动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规范化建设。

  2、建立中药饮片标准注册机制:实行国家标准与注册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为了发挥协会和生产企业在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制定中的积极作用,避免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不适用性,建议实行国家标准与注册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建议药监部门制订中药饮片注册制度和相关指导原则,保障该注册标准的落地实行。中药饮片的国家标准是全国统一的标准,也是对中药饮片质量的最基本要求,但并非最高要求。协会可以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协会内部推荐实行,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研究的数据,制定出高于国家标准的“内控标准”来进行注册申请,这样一方面可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完善和提高,另一方面生产企业作为质量标准的最终执行者,企业对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具有更丰富的实际经验和科学认知,企业注册标准的申请和执行对国家标准的完善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3、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由于中药饮片的情况比较特殊,制定全国统一的质量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基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化的重要性、迫切性、复杂性和现实性,建议采取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逐步完善。可在尊重地方用药习惯、总结传统炮制经验的基础上,对饮片质量标准不断完善,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目前一些中药材能够炮制成饮片的,加紧收集完善入编;对于三级炮制标准,理当整合为一,成为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的质量标准。可针对饮片炮制工艺水平、成分和药效的认知程度、量化指标的研究情况等,分别制定不同级别(水平)的质量标准。如对于有效成分和药效基本清楚、量化指标和检测方法科学的饮片制定专业级标准;对于有效成分和药效尚不清楚,但能进行浸出物检测的饮片制定一般标准;对于不能进行浸出物检验的饮片,规定其片形、包装等要求,制定初级标准。针对不同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或标准的各项具体质量指标,采取渐进的方式,成熟一项,制定一项,执行一项。从而使得我国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能够按规范统一的标准实施,从而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合格有效,发挥出中药应有的治疗效果。

  关于落实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放开政策的建议

  (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0多年以来,坐堂行医一直是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问诊形式,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的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卫生部在2007年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并决定在河北、辽宁等9个省份部分地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2010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标志着药店中医坐堂这种传统坐诊形式今后将在全国推广。

  本人与业内人士于2014年对“中医坐堂”执行情况进行了市场调查。在调查中,我们深入江苏、陕西等省了解药店“中医坐堂”执行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虽然各地在执行中医坐堂政策方面情况不一,但从中仍有一些经验值得效仿并深化发展。例如国家相关政策下发后,江苏省卫生厅等部门立即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下面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江苏要优先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在基层开设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药品连锁企业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并基于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简政放权”的核心简化了其“中医坐堂”审批流程,使该政策在当地更好的落实并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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