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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蕾:“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的 清洁能源外(6)

2019-03-12 08:1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清洁能源外交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国内绿色产业发展实力以及各部门协调能力的提升。目前,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最大的症结在于上游产业发展迅猛,即设备制造业和装机总容量发展迅速,但下游配套产业发展迟缓,如入网问题和客户端使用便捷性有待提升。虽然2009年各方就提出通过配额制(RenewablePortfolio Standard, RPS)来弥补固定电价上网制(Feed-in-Tariff, FIT)的不足,[xx]但是由于牵涉众多利益相关方且涉及现实利益的具体指标分配,导致配额制难以落实。此外,由于国际油价的持续走低和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国“弃风限电”形势日益严峻,2015年弃风电量高达339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达到15%。[xxi]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西部地区是推进清洁能源外交发展的前沿重镇,但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未给当地带来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只有尽快对清洁能源电力外送建立统筹协调的消纳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才能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例如,针对全国配额制推行困难的现实,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CNREC)参照国外经验推行配额考核制度,要求到2020年燃煤发电企业承担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应达到15%以上,否则会取消其发电许可证。[xxii]当然这一任务的完成离不开政府机构的改革和系统性政策创新。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全面实施将使清洁能源融入电力市场和碳市场,从而促进低碳治理体系的整体优化。另外,清洁能源外交的顺利开展有赖于国内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一是设立国家级的清洁能源外交协调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同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二是推进相关清洁能源产业协会之间的联合,整合好国内资源,克服企业“单打独斗”“走出去”遇到的困难。[xxiii]例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由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推动的中国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于2016年正式成立,这一行业组织旨在优化区域产能合作,并在清洁能源产业海外发展中发挥交流、沟通及协调作用。

(二)提升外交制度性能力

中国清洁能源外交制度性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强化自身在清洁能源治理中的议程设定权、规制制定权以及话语引领权,特别是要强化既有的绿色合作平台,同时打造新的合作平台。

首先,应充分利用和对接现有的多边合作平台,如上海合作组织(SCO)、亚太经合组织(APEC)、金砖国家机制(BRICs)、中国与东盟(10+1)、亚信会议(CICA)、亚欧会议(ASEM)、中阿合作论坛、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GMS)等,通过这些平台来提升中国在清洁能源治理中的引领作用。例如,2014年中国在APEC能源部长会议上宣布成立的“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APSEC),旨在建立稳定、成熟的科研信息共享平台和高效的政策协调机制。又如,在中国的推动下召开了两届东亚峰会清洁能源论坛,旨在促进东亚地区特别是中国与东盟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其次,应借助多边的全球治理平台积极发挥影响力。此外,2016年中国在担任G20轮值主席国期间,也充分体现了建章立制的能力。2016年6月,G20能源部长会议通过了《2016年G20能源部长会议北京公报》,将清洁能源发展、能效提升、能源的可持续性以及落后地区能源可获性作为建构全球能源治理新秩序的突破点。[xxiv]2017年德国成为G20主席国,鉴于特朗普政府在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问题上的消极立场,中国可以利用G20平台加强同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协调与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在气候和清洁能源治理中的制度性权力。

再次,中国还应关注其他创新性合作平台的构建。2016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同中国环保部签订绿色发展“一带一路”备忘录,旨在建立一个信息分享和绿色金融平台,关注中国和沿线国家的环境状况,对相关项目对当地发展、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引导资金更多投入到清洁能源项目合作中。[xxv]2016年9月,“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网站正式启动,借助大数据、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对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技术和产业发展等相关信息进行梳理,为企业投资和清洁能源外交的开展提供环保基础信息和决策支持。[xxvi]类似于此的工作,今后应继续加强和深化。

(三)提升外交资源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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