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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蕾:“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的 清洁能源外(5)

2019-03-12 08:1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往往生态较为脆弱,且应对环境危机的能力差,基础设施落后,产业发展滞后。具体而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面临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事件增多的风险。而“丝绸之路经济带”覆盖的亚欧大陆的内陆地区往往水资源匮乏、土地荒漠化问题严重。一些国家由于水资源短缺,进而引发包括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在内的一系列连带安全问题。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不断增加,一方面将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环境变化。如果不重视可持续发展及污染物排放的妥善处理,则会产生负面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引发当地群众对中国工程项目的抵制和破坏,也会为国际上所谓的“中国投资引起环境污染论”提供口实,严重影响中国的海外资产安全以及国家形象。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中国要强调项目前期的生态脆弱性调研评估,并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

还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清洁能源项目,也要重视环保评估。例如,中国在境外建设大型水利设施因缺少相关的环保测评或环保风险评估一直饱受争议。从中国以前的对外投资与合作来看,一些项目会因对外投资的环境责任不到位而引发贸易摩擦,甚至演化为敏感的政治性问题。特别是在政局复杂和社会动荡的地区,西方国家一直借环保问题来进行政治操纵,实现对中国境外投资的遏制,[xvii]如2006年签署的中缅密松水电站项目就因“中国水坝威胁论”及各类社会力量对电力分配额度的质疑,导致该项目从2011年起一直被搁置。由此可见,中国亟须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风险清单以及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机制。[xviii]此外,中国还应重视官方与民间外交的结合,特别是为中国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创造机会。

(四)沿线国家的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及产业标准等领域的差异性

由于生产成本仍然高于传统电力,清洁能源发展特别是风能和光伏项目开发和运营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性政策。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清洁能源产业的法律规制、价格补贴、行业标准、管理体系、政策环境、社会接纳条件等都与中国存在很大差异(表2)。如果忽视这些差异性,则会对清洁能源外交的有序开展产生消极影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政策环境变迁的影响,以风电、光伏和水电为代表的清洁能源项目通常具有操作环节多、周期长等特点,沿线很多国家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因此更要注意风险。一旦合作对象国的清洁能源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必然会对中国的投资项目带来重要影响。二是标准对接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清洁能源行业标准不一。由于中国与沿线国家实行不同的清洁能源补贴政策,在缺乏有效、顺畅的协调机制和战略互信的背景下,很容易引发清洁能源反倾销案件、甚至上升为外交摩擦和纠纷。例如,近年来由于中欧之间的补贴标准差异以及欧元危机导致的经济衰退,2012年11月,欧盟光伏制造商联盟对中国输欧太阳能电池(板)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诉讼,这对中国光伏产业造成3 500亿元的损失。[xix]因此,中国除了同沿线国家进行政策沟通之外,更要强化各类工业标准的对接,特别是加快制定通用清洁能源标准。中国在采用已有国际清洁能源标准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等新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抓住相关技术标准处于空白期的机会,及时提出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三是后期管理问题。很多清洁能源项目对后期的项目管理和服务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如在境外建设沼气和光伏项目往往存在后期工程维护困难的问题。这需要中国一方面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后期运行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外方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其独立操作和后期维护的能力。总之,中国清洁能源“走出去”不仅仅是资金“走出去”,更涉及包括标准对接、技术推广、政策落地以及后期服务等在内的系统工作。

四、提升中国清洁能源外交的战略性能力

一个国家外交战略的实施效果根本上取决于外交战略性能力水平,而外交能力集中体现为外交实力、资源协调能力、制度建构能力以及话语性权力。针对“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清洁能源外交面临的各种挑战,中国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升战略性外交能力。

(一)夯实清洁能源外交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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