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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调解机制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2019-03-21 03:0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据统计,2009年北京市地方医疗机构(不含军队医院和武警医院)门急诊量达1.3亿人次,出院病人170.9万人次。与巨大的诊疗工作量相比,北京市医患纠纷发生的数量并不算多,却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本市现有的两家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共受理案件2119件,比2006年增长了71.86%。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和九三学社北京市委经过数月调研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和谐医疗秩序的建议案》已获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就解决医患纠纷这一难以忽视的社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医患纠纷,广义而言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从而加重了患者痛苦、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医疗机构责任或赔偿其损失的事件。近年来,职业“闹医”及变相“闹医”在本市的数量不断增多,且情况更加复杂,甚至出现了有组织有步骤地煽动闹赔、围攻医院、胁迫医院满足患方索偿要求的事件。这些事件严重扰乱了医疗公共秩序,患者就医受到影响,医生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造成医患纠纷甚至“闹医”的因素是复杂的,包括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存在问题、医患双方认识上有差异、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媒体炒作等等。

现状 医院“花钱买平安”

目前,医患纠纷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诉讼解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协商。但三者实际操作难度都很大。诉讼解决耗时长,成本高,难度大;做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无责任不赔偿,即便赔偿额度也很低,导致患方一般不愿走鉴定程序,因此近些年通过做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患纠纷的案件极少。医患双方协商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医患双方协商现有两种途径,一是“私了”处理,二是委托“第三方”调解。“私了”处理往往导致医疗机构迫于无奈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做法, 使得赔偿数额居高不下,变相鼓励了患方非理性索赔的行为,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恶果,“闹医”现象日趋严重。

而目前本市运行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是2005年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北京市卫生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建立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由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专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虽然调解机构坚持公正立场,工作有成效,但也存在很多先天不足:一是调解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下设机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二是调解机构的工作经费来源于保险公司的保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其公正性受到医患双方的质疑;三是受调解机构法律地位所限,调解工作缺乏与诉讼的衔接性,经过调解的案件一旦医患双方再提起诉讼,法院便会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因二者参照的标准未统一,所得出的结论往往存在差距,这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同时也耗费了大量的社会成本。

原因 调解机构“说了不算”

医患纠纷已成为当今八大社会矛盾之一。但在缓解医患纠纷矛盾、构建和谐医疗秩序上,北京市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合力,表现在:

一是目前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尚未建立。正在运行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未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范畴,使得司法部门在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难以发挥其职能优势;政府对医患纠纷调解的财政保障无从谈起;“第三方”调解机构所作的调解结果缺乏法律效力。

二是管理处罚不到位。公安部门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给予管理和处罚方面不到位。

三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性资金监管不到位。卫生行政部门未能较好地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等,导致医院更多地采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助长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风气,导致公立医院国有资金流失。

四是医疗责任鉴定的二元化。“二元化”使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结果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出入。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第三方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在调解或判决的法律依据上达成了一致,但在采用的证据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人民法院更多地采信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结果,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一般采信的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由于鉴定机构的不同而出现鉴定结果二元化,使得“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成果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难以实现有效衔接。

建议 将医患纠纷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综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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