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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调解机制 妥善处理医患纠纷(2)

2019-03-21 03:0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医患纠纷处理需要建立规范而统一的社会管理体系,其中包括诉讼体系、行政调解体系以及从医患双方协商中延伸而来的第三方调解体系。而根据我国现在各省市的实践经验,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实现医患纠纷处理的一元化,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方式。为此建议:

(一)建立专门化解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并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北京市人民调解综合体系。在市、区(县)两级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依法调解因医疗过失造成损害的纠纷。委员会由医学、药学、法学、心理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组成,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同时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补充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医患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向医患双方提供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咨询和服务;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统计、汇总、分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患纠纷成因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司法、卫生、保险监督等部门进行汇报;及时将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议成立由市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北京市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损害赔付项目、标准和责任程度。

(三)适时出台北京市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可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适时以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规范北京市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其内容应涵盖政府的主导作用、医患纠纷处理主管机构、相关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医患当事人的行为、调解程序和赔付标准等方面。要在立法中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纳入其中,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四)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广大新闻媒体应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的特点,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新闻媒体,不断发现、总结和推广医疗卫生行业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医疗卫生队伍的良好形象;卫生系统内部要积极开展向身边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重建信任是缓和医患关系的关键

市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其中有不少医术高明的医生,更多的则曾以患者身份走进医院就医。调研阶段,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特地召开了几次座谈会,邀请“医生”委员和“患者”委员讲述自己的经历和对医患关系的看法。尽管身份不同、角度不同,有一个观点还是得到了所有委员的认同重建信任是缓和医患关系的关键。

医生观点 患者不该处处“防”着医生

贾继东(市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对全体人民群众利益的一种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否则医生没有良好的心态和工作环境,人民群众的健康怎么能得到保障?我认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要标本兼治,在法制的框架内寻求解决,最起码不能让医生挨打。首先要健全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其次,医院是特殊的公共场所,应该制定与这种特殊情况相适应的法规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就像前几年学校治安问题突出,有关部门下决心解决,现在效果很好,医院也应该照此办理。另外,我们的媒体宣传容易夸大现代科学的力量,让老百姓认为医院每天都可以创造生命奇迹,忽略了一个事实还有许多医学难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无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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