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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2019-03-22 00:56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的战略任务。当前,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熋媪僮判矶嗵逯苹制障碍煴硐衷诙怨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着重经营监管、监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价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管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出资人应切实到位并履行起职责

  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文化体制改革中要“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应当按照这个要求,对每一个国有文化企业都明确其代表国家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并尽快到位,建立起专业的、具有独立性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第一,根据文化企业自身特点落实监管职责。文化企业具有意识形态和经济的双重属性,可以借鉴其他国有企业“政企分开”的监管原则,把国有文化企业的监管职责分为“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两个层面,人、事和资产的监管由监管机构负责,导向的监管由宣传部门通过文化立法来实现,确保二者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国有文化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公司化运作。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意志应通过股东大会而不是通过“红头文件”来实现,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就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经营层负责日常经营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文化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经营层进行聘用、考核和免除,按照经营业绩对高管人员实施奖惩。文化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司运营始终健康透明。

  第二,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借鉴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法规、制度,结合文化产业的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的制度体系,从企业设立、准入到改制、增资、分拆、清算,从高管人员资格核准到审计、监督和现场检查,从融资、投资到股权变更,把国有文化企业日常经营和外部监管所涉及方方面面的重要事项都纳入制度化范畴,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体系。有党委、政府等监管机构的领导,出资人切实到位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加上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才能实现法制化和制度化,实现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接轨。

  第三,在逐步统一的基础上成立独立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截至2014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已经发展到1.2万多户,从业人员超过120万人熥什总额超过2.2万亿元熍哟蟮淖什规模、广泛的覆盖领域和众多的从业人员,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独立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目前,一般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资委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由“一行三会”监管,实践效果非常明显,保障了各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市场的规范运作。国有文化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应当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按照自身属性和历史特点,逐渐向集中化监管发展,最终形成统一的、不同层级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彻底改变多头监管下“谁都管、谁都不负责”的状况。

  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事关国有资产的安全,而且也是企业维护社会简单再生产从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前提。国有文化企业实施转型改制,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从制度上明确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的刚性要求。借鉴其他国有资产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从国有文化单位转型改制操作到改制后的日常经营,再到对企业状况的绩效评价,都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防止在企业改制前后和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第二,建立统一的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登记平台。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前提是要摸清家底,企业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和上报国有资产状况,做好统计工作。为了便于监管,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登记平台,这个平台与国家现有的产权登记平台不同,不负责各项资产的法律关系,只作为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的统计和管理依据,因而不会对现有产权登记体系造成影响。平台建立后,国有文化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资产结构、资产交易以及变动等都能快速、完整地体现出来,监管工作将更有依据,国有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是否有流失现象发生等都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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