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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转企

2019-03-19 14:22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记者 穆光鸣)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方面,将在资产处置、土地处置、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引进社会资本以及法人登记等给予支持。力争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打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资产处置

  社会保障

  转制为企业 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

  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在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宣传、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没有主管部门、单位的,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同级财政部门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社会保障

  自注册次月起 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保

  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按原身份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参照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人员分流

  符合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财政税收

  转企后 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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