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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

2019-06-02 03:44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建 设 规 划 的 通 知



国办发〔200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坚持建设标准和规范,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并充分发挥非典时期已建成设施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要认真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体系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和运营措施,做到统筹兼顾,“平战结合”,保证正常运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经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提高医疗救治机构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建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二○○三年九月九日)


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是加快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性举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现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以下简称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第一章 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成  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公共卫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常见传染病得到了较好控制,总体上处于低发水平。全国26种甲、乙两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6000/10万-7000/10万下降到2002年的180.4/10万,消灭了天花、脊髓灰质炎,有效控制了丝虫病、疟疾等,传染病的病死率和死亡率不断下降,传染病控制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科)、专科防治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职业中毒与核辐射救治机构相结合的医疗救治体系,救治水平逐步提高。到2002年底,全国传染病床位数达到7.8万张(其中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床为2.5万张,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床为5.3万张);有153个地市以上城市建有急救中心(站)。


第二节 问  题


现行医疗救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装备水平不高,技术力量薄弱,人才短缺,应急反应和救治能力不强;2.救治机构布局不合理,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大多数医疗救治资源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城市;3.医疗救治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管理事权划分不清,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优势互补的合力,整体运行效率不高;4.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自独立运行,缺少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不能及时预测、预警和进行有效处置。上述问题在这次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过程中暴露比较明显。


第三节 挑  战


我国医疗救治体系面临新的挑战:一些已基本控制的传染病有重新抬头趋势,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常见传染病的威胁;全球新发30余种传染病已有半数在我国发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引起的群体性非传染性急性、亚急性疾病,以及因有毒化学品泄露造成的职业中毒事件屡有发生;核辐射源分布广,应用数量增多和强度不断增大,存在着核辐射和核恐怖的威胁;频发的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仍十分艰巨。抓紧制定和实施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十分重要而迫切。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规划的编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宗旨,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以加强医疗救治机构能力为目标,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机制相结合,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建设目标。


第二节 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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