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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7)

2019-03-14 10:3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狩猎在整个高山族的经济生活中, 已不占重要地位。住在山区的布农人、泰雅人、赛夏人、邹人和排湾人还比较重视狩猎,但在整个高山族的经济生活中,因大都进行农业生产,狩猎已不占重要地位了。狩猎完全是男人参加,大都是集体进行,也有单独进行的。住在平地的高山族一般是在农闲时或在举行祭祀之前进行一两次集体狩猎。狩猎工具有猎枪、铁矛、弓箭等,狩猎方式有设陷阱、网罩围猎和诱杀法等。猎获物除射手和猎犬的主人分得较好的部分外,其他由参加者平均分配。

    渔捞是高山族经济生活的一部分。近海居住者,如兰屿岛的雅美人、东海岸的阿美人和平埔人都擅长于捕捉海鱼。他们备有渔船或竹筏,以供出海作业。尤其是雅美人,捕鱼业最为发达,日月潭的邵人捕鱼亦甚为发达。捕鱼量以雅美人地区为最大。居住在兰屿岛的雅美人,是典型的岛民,所以捕鱼业并不比农业的经济意义轻,甚而更为重要。因为雅美人的社会、宗教以及社会观念等与捕鱼业常有极密切的关系,例如渔船的制造、飞鱼的捕获和祭祀,不但是雅美人经济活动的最重要的一面,且已成为雅美人文化的主要特质。 每年可捕鱼二百万斤以上,其中飞鱼为最多,主要方法是用网捞法和照明法捕捞(照明法:在夜晚用火把照明诱捕飞鱼)。

    由于历史的原因,高山族社会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还保存比较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包括布农人地区和泰雅人地区的一部分;另一类相当于封建社会阶段,包括排湾人、泰雅人、阿美人和平埔人等地区。

    在布农人地区,土地归村社所有,其中少量的水田是私有的,生产工具、粮食、家屋和耕牛是私有财产,阶级分化不很明显,并且保留浓厚的原始公社的残余。在农业生产中保留有原始的互助组织,获得的猎物除猎手多分些外其他平均分配,首领由村社人推选。在山地边缘部分的布农人地区,因水田私人占有,私有制也比较发达。在排湾人、阿美人、泰雅人和平埔人地区,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排湾人地区的土地一般都为头目占有,但个别的村社也有农民占有小部分土地。村社绝大部分人没有土地,要耕种头目的土地,收获时要向头目缴纳占收获量三分之一的实物地租。大头目自己不劳动,部分小头目参加劳动。大头目尚有一些特权,如村里有人迁出,田地房屋均应交给头目;人死后无后代,财产的三分之一归寡妇,三分之二归头目;头目死亡时,每户要送木柴一捆,并禁止劳动一天,一个月内不能唱歌跳舞,或高声喊叫,等等。有此可见,大部分排湾人地区,土地都是私有,并已出现租佃关系。特别是劳动者对头目有一定人身隶属关系,阶级分化明显。

    鲁凯社会成员由贵族、士族和平民三个阶层构成, 大头目属贵族,是部落的大地主,拥有土地、猎区、河流。代表部落参与涉外的公共事务。平日以收纳赋税为主。二头目及其它小头目为大头目的近亲,可以耕种土地不必纳税,也可以沿用贵族的名字;士族,介于贵族和平民之间,为有特殊功绩的平民或有特殊才能的村民,如雕刻匠、打铁匠。头目会赐予他某些权利;平民,多为佃农,向大头目租地耕作。平民有向头目纳税的义务,纳税物为小米、花生之类的食物或是狩猎的肉类。头目的地位和权力由世袭取得,其余的各种领袖都在有经验的人士中选举产生。在阶级中的地位,视其与宗家亲疏远近的关系来衡量。

    阿美人地区水田为私有,有的村社土地有租佃关系,地租常占收获量的一半。有些地方山上土地归整个村社公有,村社成员可以开荒利用,不用时则放弃;如其他人愿继续耕种时,事先要取得原开荒者的同意。阿美人地区的封建生产关系比较明显,地租剥削也很厉害,贫富已有了分化。

    除了保留较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外,靠近平地的部分多水田,水田归各户私有。头目及其亲属往往占有较多的田地,他们除出租土地外,还雇长工耕种。这些上层分子逐渐形成地主富农阶级,所以封建生产关系很明显。山上土地归全村社公有,村社成员取得头目的同意后,可以自由开垦,谁种谁收;如开垦后不愿继续耕种时,别人可以耕种。辟成水田或种植杉木林、竹林时,则成为私有。

    高山族各个地区的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也有所不同。至1945年以前,高山族布农人和泰雅人的一部分仍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公社残余,平埔人、排湾人、泰雅人、鲁凯人、阿美人等已超越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社会阶段。从整个民族的社会性质来说,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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