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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认(7)

2019-03-10 04:5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1.如何界定行为人对自己患有性病的“明知”。传播性病罪以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为前提,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否认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因此有必要对哪些情况下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予以明确。为此,《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三种情形,即(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2.关于严重性病的范围。刑法关于“严重性病”仅列举了梅毒、淋病,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认为,[2]对其他“严重性病”,司法机关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和卫生部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不能将普通性病都作为严重性病,防止扩大打击面。也就是说,该性病必须是与梅毒、淋病的危害特点相当的性病。《解释》采用了这一观点,并据此规定: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3.传播性病罪是否属结果犯?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后,被害人是否实际染上严重性病,取决于多方面的原因,同时,性病的发作也有个过程,有的个体潜伏期甚至达数年。因此,如果将发生严重性病的传染结果作为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因此,《解释》规定,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但注意采取了防护措施,又确实没有致他人染上严重性病的,一般不以传播性病罪处理。

☞(二)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罪问题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所列举的严重性病中,并未列举出艾滋病。而艾滋病的危害,实际卜.远远大于梅毒、淋病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基本可以经过治疗而痊愈,艾滋病则很难根治,且易致人死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刑法修正案(九)解读认为,性病包括艾滋病。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比较大。有学者及司法工作者提出,考虑到传播艾滋病与其他性病在侵害法益、侵害方式及所涉及人群等方面的相似性,以及艾滋病的高度传染性、对人体的严重危害性和不可治愈性,建议将传播艾滋病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为宜,但在量刑上,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也有的提出,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我们经研究认为:

1.关于艾滋病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严重性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征询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意见后,我们认为,艾滋病属于性病,而且是最严重的性病。卫生部1991年8月12日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条明确将艾滋病规定为性病的一种,并列于淋病、梅毒之前。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表明,国家把对艾滋病的防治放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高度,以将艾滋病与其他性病区别开来。《艾滋病防治条例》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更加重视艾滋病的防治。该办法在艾滋病的防治机制、咨询及疫情上报方面均与一般性病一起规定,并突出艾滋病的预防工作。如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国家卫计委在复函中也称:根据艾滋病的危害程度和特点,当前艾滋病较梅毒、淋病属于危害更加严重的性病。

2.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性。由于艾滋病属于最严重的性病,因此,《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在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有的行为人通过卖淫、嫖娼传播艾滋病的目的,就是报复社会或者使被传播者得病死亡或者无法治愈。有的艾滋病患者不一定通过卖淫嫖娼的途径,而是通过其他方式传播,如一夜情、通奸等,这些行为危害极大。对比,如何适用法律,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伤害等目的而传播艾滋病的,仅仅以传播性病罪处罚,明显有轻纵犯罪之嫌。为此,《解释》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分两种情况予以规定。一种情况是,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但没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情况下,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中,卖淫、嫖娼以外的性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这主要是考虑到艾滋病患者的生活、交友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而应当受到尊重。只要采取防范措施,其正当的性权利应当得到依法保护。但是由于艾滋病病毒的易传染性,这类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致艾滋病病毒的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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