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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神木民间借贷残局 房姐龚爱爱当地比比皆是(8)

2019-03-09 15:3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民间借贷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早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着手起草《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民间借贷,但历经四次修改,都未获通过。”

数据显示: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它们长期发展所需融资严重依靠民间的借贷市场。

2010年年底,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了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周德文告诉记者,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民营经济的今天,但是民间借贷大都是高利贷,极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短期使用尚可,时间长就定会置企业于死地。要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资本的混乱,就需尽快让民间借贷合法化。

在全民参与民间借贷的当下,我国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内容,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行政规章司法等的解释中,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明确的定义。

而《民间投资促进法》的亮点,在于呼吁尽快给予民间投资的自由。一旦通过该项立法,投资市场将产生更多合法的投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积蓄已久的民间资本就会找到合法的投资出路,自然不会流向非法的投资去处,这样也就用不着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去堵塞并震慑民间资本的所谓的非法行为。

然而,在立法悬而未决之时,是否有合适的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借贷,神木政府多个部门均表示不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

工商部门是否可以介入民间借贷?记者从神木县工商局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民营担保公司的注册经过工商局,工商局可以管理其业务是否超范围经营,但对于没有经过注册的、纯粹是个人行为的民间借贷,工商局没有职能可以介入。

在县一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中,没有一个部门和单位,对民间借贷真正有管理职能。对民间借贷的管控,长期是一片空白。

如果民间借贷仍然处于法律与监管的双重空白之下,那么,神木只是一个缩影,资源丰富引发高速发展,进而民间财富急剧膨胀,而后逐利冲动又诱发民间借贷风潮,最终形成利益链条。在这条不规范、不透明的链条上,经不起哪怕一处小小的裂缝。

那么,这个危险的裂缝也许还会在其他地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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