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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无知而将未成年人置于险境

2019-06-04 05:4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怎么判断是不是儿童色情呢?为什么儿童色情要受到严厉惩罚呢?恋童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恋童癖”或者儿童色情爱好者们,如果只是在网上看看照片视频意淫一下,为什么要谴责呢?事实上,很多网友是混淆了概念,儿童色情产品和成年色情产品的评判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严格地来说,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爱好者(传播、观赏、买卖和持有者)之间,也并不完全等同。

近日,某“创业红人”卷入了“恋童癖”的指控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在他开办的网站里,那些视频和照片算是色情照片吗?不少人认为是“打擦边球”,看起来模棱两可,不止一人表示,自己看了并没觉得淫秽或者尺度大,恐怕很难认定为是在传播淫秽物品。即使截图下面的某些留言非常露骨,但是只凭网上的照片和挑逗的语言,确实也很难称得上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真的是这样吗?由于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特别是男童性侵问题,目前在国内从法律层面到公共讨论、普及都较为欠缺,下文简单写了一下,希望能有所帮助。

1、对儿童色情的界定和区分
认为儿童应该被社会特殊保护和对待,其实是非常晚近的事情。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相关的很多概念和法律措施,主要在上个世纪伴随着工业的发展、民权运动的兴起和女性地位的提高,才慢慢成为共识——毕竟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浩劫之后,儿童被认为是战争最大的受害者之一。
今天,当我们讨论中国的儿童保护问题,几乎都绕不开的一个国际权威文件,即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这是一份专门规定广泛儿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中国是大约两百个缔约国里最早加入、同时也是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中的一个。由于各国规定多少都有不同,儿童保护力度很大的美国又并未加入该条约,在讨论和引用儿童性侵/儿童色情问题时,《儿童权利公约》便成为了我国语境里一个重要的参照。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34条意义重大,除了明文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的性侵犯(sexual abuse,也被译作“性虐待”),还提到了对儿童的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也同样应被禁止——这个首次提出的新概念除了指“引诱或强迫儿童卖淫/ 进行非法性行为”,还明确指向了儿童色情,即“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 让儿童充当淫秽题材”。
何谓儿童色情?即“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行活动,或主要为诲淫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按照这个定义,当年被封掉的“缤纷童年”百度贴吧,里面有很多露骨的照片,无疑就是儿童色情。哪怕是出口了“正太/ 萝莉控”这种名词的日本,对于“儿童色情”也仍然有明确的定义和给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色情分类标准,比刑法里“猥亵罪”里何谓“猥亵”要范围明确得多(刘建利,2014)。照片和视频里出现了小孩子模仿或是酷似性行为的( 哪怕是小孩子之间的性游戏)、有小孩触摸或被触摸性器官相关的、能唤起性欲的那些小孩子没穿或只穿少量衣服的,统统都算儿童色情。只是提供,就有可能入刑和罚款。
受《儿童权利公约》影响,日本在1999年制定了《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其中第2条第3款:
“儿童色情指通过能够实现视觉再认的方法,所进行的针对下列各项所列举的儿童形态进行记录的照片、电磁记录或其他媒介:
a.与以儿童为对象或儿童相互之间实施的性交或类似性交行为行为相关联的儿童形态;
b.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的、他人触摸儿童性器官或者是儿童触摸他人性器官的相关的儿童的形态;
c.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的,没穿或只穿很少衣服的儿童的形态。”

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立法,一般所依据的是刑法中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也包括了对儿童色情制品的禁止。然而两高司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未对“淫秽”加以解释,交由行政司法机关自主裁量。一些网友感到困惑的地方往往也在这一点上,露骨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淫秽物品?现在这些打擦边球的图片是不是很难达到淫秽的判定标准?

这个困惑的产生,是因为目前国内没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色情产品进行分级。这里以分级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为例,也许能帮助读者理解,为什么儿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判断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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