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刺激性欲、满足性幻想和带来快感。比如去“正太天国”购买男童穿过的原味袜子,这正是性癖的一种。
2、提高受害儿童的性兴趣。比如说抗拒发生性关系或者不配合拍摄色情照片的小孩,可能会被吸引,并开始觉得这些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
3、恐吓和要挟,比如威胁小孩不要泄露秘密,或者乖乖听话。
4、利用小孩的好奇心,诱骗小孩,交换信息。
5、牟利。涉嫌销售、传播儿童色情的人,不一定就是恋童癖,只是投机商人。真正的恋童癖的利益动机要复杂一些,又能赚钱又满足兴趣当然是最好的,实在不行,钱可能也无所谓了。
国内很多父母因为对儿童色情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警惕,特别是小男孩的父母,提到儿童性骚扰性侵犯时,理直气壮地觉得“反正是儿子不用担心”,往往对于在公开场合暴露小孩身体的态度非常随意,比如让小男孩穿着开裆裤到处跑,在社交网络上大晒自己孩子的裸露照片,等等。
事实上,这些按照成人色情标准是在“打擦边球”的儿童色情爱好者们,他们交流、传播和意淫的照片视频里,都是一个一个的、在现实中真实存在的个人,而且还是心理相对脆弱的小孩子。你愿意自己家孩子的照片在儿童色情社区里被买卖、评论、意淫和把玩吗?如果你的孩子长大后,在网上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当成了儿童色情呢?更不要说其中很多儿童色情照片,在拍摄的过程中可能有猥亵和性侵发生。这些儿童色情的消费者们,其中有一些是真的会采取行动的。
这也是为什么搜集、持有儿童色情照片,也同样会在国外被判重刑的原因。儿童色情从来就不仅仅只是一些无害的、仅供消费的图片和影像。它的制作过程,本身就是对儿童进行性侵犯和性剥削的过程,特别是未成年人参与明显性行为的类型,几乎就是遭受性侵的铁证。比如1999年荷兰破获欧洲最大的一起儿童色情案里,缴获的上万张图片里,儿童最小的18个月,最大的9岁,其中包括被强奸的图片。
这些儿童色情照片,会在各种色情狂和恋童癖之间,通过一些隐藏、隐蔽的渠道,被买卖、评论、意淫和把玩,再经由色情网站默默被扩散到全球范围,受害人也很难确定自己照片和视频的传播制作和持有者,谁也不知道哪天这些照片会浮出水面,自己被人无意中认出来,这种煎熬和恐惧,几乎是日复一日的心理凌迟,其伴随的伤害很可能会持续一生。
例如2014年在美国引起极大社会关注的Paroline案。这位出生于1990年的受害人Amy在八九岁时多次被叔父性侵并拍摄儿童色情照片,虽然性侵罪犯已被绳之以法,但是等2007年时,早已走出人生阴影的Amy却发现自己被性侵的童年照片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被成千上万人传播。她直接精神崩溃。随着照片的扩散,Amy无法继续自己的大学学业和生活,医生表示她心理上的影响可能会持续一生。2009年,Amy终于找到一位明确持有自己当年照片、并且已经认罪的儿童色情照片收集者,她把这位Paroline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索赔。然而,Amy的照片在犯罪者收集的150-300张儿童色情图片里,只占2张。案件层层向上,惊动了国会、学术界和社会人士,并最终引起了对儿童色情图片受害人赔偿制度的讨论。
目前,即使是虚拟儿童色情仍然存在争议的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日本),儿童色情仍然是高压禁区。而国内争议很大的“蕾力CP”和被网友指控经营的网站 “正太天国”里,涉及的都是实打实的真人儿童,而非二次元虚拟儿童。
在英国、美国这些对虚拟儿童色情这块已有管制立法的国家里,对儿童虚拟色情制品已经具体到有“高度逼真”和“一般逼真”的划分标准。而作为其立法禁止儿童色情的依据,粗略而不完全地总结有以下几种:1、预防论:虽然没有真实的儿童受到伤害,但禁止却可以防止对儿童性侵犯的刺激或鼓励;2、市场论:即“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制售传播收集会助长儿童色情市场,让人为了牟利而伤害儿童;3、“去敏感化”风险论:一方面,对虚拟儿童色情产品习以为常后,似乎说明社会很多人对儿童有特殊偏好,恋童癖可以借此证明自己无异于常人,另一方面,当恋童癖用虚拟儿童色情物品来对儿童进行调教引诱时,会松懈家长和儿童的心理防御,甚至会引发儿童之间追求动漫色情文化的从众现象。
可悲的是,此次事件后关于儿童色情的舆论讨论里,竟然还有这么多缺乏判断力的人。如此明目张胆地进行儿童色情产品的交易和消费,竟然还有极高比例的网友认为这不是个问题。
4、写在最后
虽然各国的国情、立法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但必须承认,我国虽然并没有专门立法,很多只是零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但相关法律、法规也一直在更新和补充中。比如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加入了性侵害内容;2010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包含了十四岁以下儿童内容的互联网传播做出了规定;13年推出《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还有一些更为前沿的尝试,比如2016年的浙江慈溪牵头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效仿美国对儿童性侵犯罪者进行登记和信息公开的做法,被称为是中国的“梅根法案”。
应对儿童色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色情分级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分开,从而杜绝一切“打擦边球”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性心理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免于来自成年人的色情伤害。在打击儿童性侵害和性剥削问题的具体执行上,其实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和思考。比如说应该区分和考量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色情的不同接受程度,而不是一刀切全禁掉,等等。作为《儿童权利公约》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同时也是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和信心认为,我国完全能够在惩治儿童性剥削和性侵害的立法上,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