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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疾患可享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待遇

2019-03-08 12:41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华声在线12月8日讯(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易巧君 王勇)对于一些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的患者来说,特殊门诊待遇是他们接受持续治疗的重要保障。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确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43类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为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引导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布《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特殊病种范围,《办法》明确由省人社厅统一研究确定,并建立特殊病种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本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精神分裂症、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等43类疾病,并对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断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8%左右。

《办法》强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必须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对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办法》明确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特殊病种患者医疗消费水平和门诊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并规定参保人员如果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病种,可以适当提高定额支付标准。

《办法》还对特殊病种核准程序、门诊就医购药管理、医药费用结算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对于参保人员或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或门诊医疗保障资金支出的,均给出了明确的惩治措施。

值得提醒的是,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且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或因病情需要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在外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医药费用,可凭发票、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附录一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下简称特门),以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

(二)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

(三)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

(四)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8%左右。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和特殊病种范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合理确定。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患疾病属于统筹地区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且符合规定的诊断纳入标准,经规定程序核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特门待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纳入标准等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以及门诊医疗待遇标准等政策制定、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统筹地区设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核准(含复审)、争议调处。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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