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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

2019-03-21 00:4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站,回收和处理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将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及时收集存放到回收站。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或者回收,所需费用由农产品生产者承担。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岸、河道、沟渠、水库、公共绿地等地倾倒影响环境卫生、绿化和河道、沟渠流通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以“门前三包”责任方式进行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农场、林场、盐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分,明确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查处。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据本条例有关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财物实施扣押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违法行为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被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并且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投诉。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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