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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3)

2019-03-13 16:0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三)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学校”。

(四)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九、场地面积和开办资金是多少?

答: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所增设的分公司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增设分公司的,每增设一个分公司,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增资数额不少于50万元。

十、已经登记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能够从事文化课程培训?

答:不能。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等规定,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实行先证后照,由教育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登记。已经登记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取得办学许可后方能从事文化课程培训业务。

十一、举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申办流程?

答:举办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应当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名称预核。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步:前置许可。举办者在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或行政审批局教育窗口)申请办学许可。

第三步:

1.形式审查。经窗口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实质审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地勘察和评估,在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意见书。

3.送达。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步:法人登记。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十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如何处罚?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监督电话一览表


《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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