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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2)

2019-03-13 16:0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答:《设置标准》适用于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即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设置标准》。

四、《设置标准》中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指哪些?

答:《设置标准》中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五、举办者有什么要求?

答: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法人来举办培训机构的,要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来举办培训机构的,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个人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六、行政负责人和师资有什么要求?

答: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培训机构的师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且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

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从事文化课程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具有与授课内容相应的教学经历,其他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七、儿童用房为什么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

答: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4条要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第5.4.6条要求:教学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89号)规定: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及以前的儿童(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八、名称有什么要求?

答: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杭州”或“杭州+区”或“县(市)”结构。

(二)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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