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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

2019-03-13 16:0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


5月18日上午,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出台的《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进行了介绍并作政策解读。

背景

近年来,市面上民办培训机构迅猛增长,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为追逐利益,培训以“应试”为导向,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市教育局联合多部门已经对营利性文化课培训机构进行调查,发现无证无照174家,无证有照1032家,发出539份整改通知书,203家机构被勒令停止招生,12所培训学校自动申请停止办学。

解读

一、《设置标准》的起草背景?

答:首先,新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变化。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变了旧法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导致的长期困扰培训市场管理的无法可依、监管真空局面。我市2011年1月16日颁布的《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市长令第266号),受当时法律法规的限制,其调节对象仅限于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自然不包括在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其次,地方性法规修订仍需时间。市政府下发的《杭州市2018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杭政办函〔2018〕7号),将《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修订)列入2018年预备项目,尚未列入正式项目。第三,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已是迫在眉睫。“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成为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中央相关部委、省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2018年2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2018年4月12日),杭州市政府也未雨绸缪,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于2017年底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小学文化类学科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鉴于此,有必要尽快出台杭州市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填补《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修订前相关审批依据的空缺,促进民办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设置标准》起草依据有哪些?

答: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

本《设置标准》依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等,并通过了法律审查。

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二是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等文件。

三是标准。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三、《设置标准》适用哪些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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