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6)
(五)制定原料卫生控制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除去外包装或对外包装进行消毒,采取适当的物料净化措施(如经过缓冲间、隧道杀菌、风淋室或其他卫生控制措施)。直接用于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的原料的外包装应当完整且无虫害及其他污染的痕迹。拆包、投料过程中应检查直接接触物料的包装物有无破损,发现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不得使用。
(六)制定称量配料控制要求。称量、配料过程应保证物料种类、数量与产品配方的要求一致,并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和记录。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称量、配料、混合、复核等自动化控制的,可以不采用人工复核,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防错设计并定期校验。称量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检查称量设备,确定其性能和精度符合称量的需求。称量前应当检查并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和供货者的名称等内容,称量结束后应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称量日期等进行标识。投料前应对物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按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建立称量、配料相关记录,记录、核算每批产品的投料量、产量及物料平衡情况,确保物料平衡情况符合设定的限度以及生产相关信息的可追溯。发现物料平衡情况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七)制定生产工艺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及工艺控制参数应符合产品注册时的技术要求,并有相关生产工艺控制记录。液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采用商业无菌操作的,应参照GB 29923附录C的要求,制定相关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八)制定产品防护管理要求。混合、溶解后的半成品应采用密闭暂存设备储存,不得裸露存放;冷却后的产品应采用密闭暂存设备储存。生产粉状产品过程中,从热处理到干燥前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保持密闭,并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粉状产品不得采用将半成品裸露在清洁作业区的作业方式(如人工筛粉、粉车晾粉等)。应制定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的产品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食品。
(九)制定产品包装控制要求。产品包装前应再次核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标识,确保包装材料正确使用,并做好记录。产品包装过程中应当检查有无金属或者异物混入、是否符合包装要求(如净含量、密封性等),确保包装后的产品合格。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特殊情况下需重复使用的(如玻璃瓶、不锈钢容器等),应符合产品批准注册时的相关要求,并在使用前彻底清洗、消毒。
(十)制定产品共线生产与风险管控要求。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经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蛋白过敏风险),制定有效清洁措施且经有效验证,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并应符合产品批准注册时的相应要求。
(十一)建立清场管理制度。应明确所生产产品的批次定义。不同批次、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十二)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清洁剂、消毒剂,并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包括清洁和消毒计划、操作规程及监督流程),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清洁剂、消毒剂的配制、使用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再次验证或确认。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记录。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等应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