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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厂选址标准出台应评价对健康影响(2)

2019-04-01 11:35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答: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新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致癌物二噁英类的排放要求;考虑到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新标准规定了一氧化碳的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废气中会有重金属排放,根据挥发特性,分三组分别规定了易挥发(汞及其化合物)、半挥发(镉、铊及其化合物)、难挥发重金属(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

综合考虑污染物环境风险、处理技术工艺及达标成本确定污染物的限值,与现行标准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加严。环境风险大的项目采用了世界上最严格的限值。二噁英类排放限值与欧盟标准一致,都为0.1 ngTEQ/m3。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新标准的限值大多比现行标准加严了30%,可较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实施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可减排25%,二氧化硫可减排62%,二噁英类可减排90%。

实施新标准重点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监测费用。脱硝设备建设投资成本每条生产线300-600万元,运行费用相当于每吨垃圾增加近10元。部分地区小型焚烧设施往往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需要增加建设烟气处理系统,每家焚烧厂烟气处理系统的建设成本大约1500万元。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需要增加投资700万元,增加运行费用10万元/年。

问: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的要求是什么?为何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

答: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提出了如下要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新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主要是因为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风险受地形、气象、周围敏感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给出统一规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选址与周围敏感对象之间的距离。新标准给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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