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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口交”究竟算不算卖淫嫖娼?(3)

2019-06-07 05:55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手淫服务经常作为治安案在公安机关结案,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比较罕见。而在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由此可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各地司法标准也存在严重分歧,一些法官认为“打飞机”算卖淫,一些认为不算,这也可以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于现实的复杂与变化,刑法只能表达立法精神和给出大概区间,而在区间中找出最合理的标准,就只得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那么,为了避免法官在各自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适法”所带来的司法不公中流失,就应规范自由裁量权,应避免运动式规范,不断的出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断案尺度。

司法应对何为卖淫作出解释

针对各种卖淫擦边球,目前最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就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造成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颇多,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时,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

此外,最高院也有必要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这不仅将有效的限制公权的滥用,也将保护私权不再蒙冤。

结语

无论“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是否会被算作卖淫写进法律,我们都希望司法能明确何为“卖淫”,及确立统一的执法标准,这不仅是弥补立法上的落后,也是用法律明确公权力的行动范围,消除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的惶恐,不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树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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