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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被诉还款与银行讲和

2019-03-05 12:14 作者:蒙多

(原标题:房姐龚爱爱被诉还款与银行讲和)

今年52岁的龚爱爱曾被曝利用多个虚假身份证在京购置20余套房产而饱受社会质疑,龚爱爱也因此博得“房姐”一称。警方调查显示,龚爱爱共有4个户口,在京购房 41套,共9666.9平米。然而,因位于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套房产自2015年4月始断供,截至2015年11月,龚爱爱已欠贷款方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共796.6万余元。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案。据了解,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和解,龚爱爱同意还款。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原告 房贷断供 银行诉追796.6万元贷款

因银行追贷涉及到两套房产,针对每套房子,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均提起了一起诉讼。昨日上午9时,朝阳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与龚爱爱双方各委托一名律师出庭,龚爱爱本人没有到庭。

据了解,龚爱爱买的这两套房为商业性质,均位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9层,房号分别为1001、1002。

2009年9月3日,龚爱爱与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签订两份抵押借款合同,将两套房抵押贷款,1001号贷款624万元,1002号房贷款642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贷款10年,自2010年5月6日始至2020年5月6日止,共240期,每期还款应为7万余元,每期有100元左右的变动。

庭上,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在法庭调查时称,龚爱爱的房贷断供始于20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其房贷还款多次逾期,“两套房都是这样,银行也多次催要过,要求其按期还款。”因两份合同还约定,若龚爱爱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故此次,龚爱爱两处房产分别被催收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392.5万、404.1万余元。

另外,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还提出,如果龚爱爱不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和支付相应款项,银行有权请法院对抵押的两套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取得相应价款。

>>被告 认可银行诉求 庭前已经调解还款

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当庭提交多份证据,证明两份借款合同真实有效,龚爱爱借款但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等,对此,龚爱爱律师均予以认可,并表示龚爱爱愿意还款。

据了解,此次庭前,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龚爱爱在2017年3月31日前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由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所得价款。

“不方便采访,不知道龚爱爱的情况。”昨日庭审结束后,龚爱爱的律师拒绝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庭前采访 曾委托户籍地法院送达诉讼材料

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2015年12月14日提起两起诉讼。受理案件后,朝阳法院传唤龚爱爱,结果发现银行提供的龚爱爱本人电话为空号,联系银行所提供的龚爱爱代理人秦律师后,秦律师则称其已不再代理龚爱爱的案件,也无法协助法院联系龚爱爱本人。

多方联系无果后,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龚爱爱在涉案合同中预留的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分别邮寄了诉讼材料,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来,法院依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的申请,依法公告送达,同时为穷尽送达方式,保障龚爱爱的合法权利,朝阳法院还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神木县法院代为送达。

法院公告在2016年3月2日见报。依据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至5月1日已视为送达。

5月12日,在答辩期内,法院收到了龚爱爱邮寄的其本人签名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次日,一男子持龚爱爱的授权委托书,来法院领取了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及传票等,并再次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

申请书中,龚爱爱以其住所地为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申请将两起案件移送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院审理。

5月20日,朝阳法院就管辖异议进行审理。但龚爱爱本人却未按照法院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与龚爱爱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合同中的“乙方”,为贷款人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因该银行住所地位于朝阳区慧忠北里,故朝阳法院对该两起案件享有管辖权。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龚爱爱就两起案件提出的管辖异议。

6月12日,龚爱爱重新委托了代理律师,并随后就该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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