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农商行违规被重罚50万!16人被罚
给予原经纬路支行客户经理温海军、续喜鹏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
给予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贷审会成员张永兴、李晓刚、原总行调查人李文慧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的处罚;
给予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曹双马、原监事长王建军警告;
给予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贷审会成员张晋义、胡建林、张志红,原总行审查人员李一清,原总行调查人胡勇斌,原支行审议人员张星星、郝兆琴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媒体质疑:
一是上述处罚是因哪一年、哪一笔、或是哪几笔贷款违规?在哪个环节违规?违规发放的贷款总额有多少?该违规发放的贷款是否被追回?
二是2016《中国产经新闻报》曾以“山西榆次农商行贷款腾挪黑幕”报道贵行迎宾支行工作人员在发放恒禄东农业的1000万贷款时,不但未对赵某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反而却帮助其腾挪资金偿还他人逾期贷款,将近700万本应用于高校供菜项目的流动资金偿还了他人逾期贷款。借款主体与受托支付对象均为同一法人,是否存在受托支付交易合同贸易背景虚假,及放贷银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企业贷前调查不真实?放贷是否合规?是否涉嫌“以贷还贷”?
三是相关媒体以“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被指审核不严违法放贷“900”万元”为题报道山西省某信用联社前领导杨某在榆次农商行贷款2000万,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空,还不上这笔贷款,便使用虚假资产即是位于榆次华玺财智商都小区1号楼8号底商商铺(实际商铺所有者温某)嫁接在自己朋友王某头上继续在榆次农商行贷款以填补之前2000万的亏空,现如今再次出现亏空,则又出现一个王某在榆次金三角农商(榆次花园路)分行利用同样的资产继续贷款。榆次农商行是否为提供虚假信息及虚假房产信息的人员放款?
四是此次被银监局处罚是否与之前媒体报道有关?
来源:中国发展网、银保监会网站
山西晋中榆次农商行涉嫌违规放贷1000万,偿还他人逾期贷款?
2014年5月21日,为扩大经营,恒禄东农业增资吸收赵某为企业合伙人,赵某持股比例40%,万艇和曹某分别持股30%,公司法人变更为赵某。同年12月20日,经过召开股东会及股东签字通过,赵某持股49.57%,曹某爱人游某持股25.22%,万艇爱人王某持股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