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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十大不文明行为及处罚措施

2019-06-24 10:50 作者:

  深圳重罚不文明行为 车外扔垃圾罚两百

  宝安区新安街道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争创文明社区,争做文明市民。

  备受市民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昨天在深圳人大网和深圳新闻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将于今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据了解,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在内地还没有先例。

  十大不文明行为 及拟采取处罚措施

  1、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2、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3、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4、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理,每处并处200元罚款;

  5、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

  6、携带宠物者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清除,并处500元罚款;

  7、损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8、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5000元罚款;

  9、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罚款;

  10、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执法人员予以劝阻,对经劝阻无效者,处500元罚款并劝其离开该场所。

  详情及说明

  十大不文明行为由公众选出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进行立法,是成功举办大运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深圳创建文明城市迈上新台阶,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由于法规属创新性立法,又与每位市民息息相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开门立法的阶段前移,即在法规草案未形成前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今年6月起启动的三轮民意调查中,回收近30万份调查问卷,并由公众投票选出大家认为最普遍和最需要罚款的十大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选择10种不文明行为予以特别的规定,按最高额罚款。比如,乱吐乱扔香口胶渣,按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条例(草案)》则处以200元罚款。

  在禁烟场所吸烟罚款500元

  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是民意认为最需要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之一。《条例(草案)》加重了对于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之前的20元罚款提升到500元罚款。

  条例还简化了罚款程序,对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下小额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做社会服务可取代罚款

  为了防止“以罚代管”或者片面追求罚款金额的现象,鼓励公民依法履行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少处罚“新招”。

  新招之一,社会服务制度。赋予了违法行为人选择的权利,在被处以50元以上罚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新招之二,提前履行罚款的减免制度。有十大不文明行为之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所缴纳的罚款金额应当为所处罚款的50%。

  新招之三,累积加重处罚制度。对于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违反条例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处以1000元罚款。

  新招之四,降低社会信用等级。对于两年之内10次以上违反条例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违法信息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不配合执法将通知单位和社区

  违法者不配合执法怎么办?《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或不配合执法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送达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所在社区给予通报。执法部门还可以将该项处罚及拒不执行的情况通知出入境管理、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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