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大量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型改制熓构有经营性文化资产增长速度不断加快熢诰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步时间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操作与运营还不够规范等现象,使监管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重改革轻管理,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
我国国有经济存在多层次“多元化委托代理关系”,针对代理人的制衡和监督一直是个相对薄弱的环节。具体到文化产业领域,由于文化资产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而国有文化资产中无形资产又占据相当比重,造成了对国有文化资产监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对如何做好文化事业单位转型改制、如何实现国有文化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有较为全面、较为细致的政策和法规,而对如何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如何防止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流失方面的规定和规范则相对笼统和薄弱,一些国有文化企业刚刚完成转型,对下一步如何运作、发展还没有制定出清晰的战略,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还没有完全转移到转型期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上。认识不足、理论滞后以及在工作部署中的被忽视,造成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管工作往往落后于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缺乏系统规范的监管体系。
在管理思想上,由于文化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所以对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的管理容易失于宏观,加上文化体制改革仍在进行中,一些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具体到每一项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有不少还存在着出资人不够明晰的现象,有的存在着出资人的“错位”,真正的出资人说了不算,而说了算的不是出资人,势必造成监管工作的“缺位”或“越位”,难以真正做到监管到位,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不仅难以落实,而且资产流失特别是隐形资产的流失难以避免。在管理体制上,由于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大多来自于原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型改制前这些单位隶属关系分散,主管部门众多,政府部门“办文化”的现象仍然存在,从人事任免、奖惩考核到资金财务管理、固定资产购置,这些重大问题还习惯于“上级”说了算,实际上变成了多头管理,也使产权责任难以划清,在具体实践中一部分国有文化企业的监管存在着“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管事的不管资产安全”等混乱现象。在管理机制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但在现阶段,大部分国有文化企业虽然挂出了公司的牌子,但公司化改造并没有真正完成,有的没有公司章程,大部分企业仍然全部是国有股份或者国有股份占绝对主导地位,有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使得上级部门的监管工作无从下手。
(三)监督管理机构处于分散状态。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对国有文化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职责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要求还未能得到切实落实。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后煵欢辖∪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熤贫ㄎ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熂忧孔什管理基础工作熝芯恐贫ü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办法,推动国有文化资产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截至2014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已经发展到1.2万多户,从业人员超过120万人熥什总额超过2.2万亿元熡胝飧龉婺O啾龋现有的监管机构还远远做不到统一的全覆盖,无法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的职责,一部分中央文化企业仍然由改制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审批和资产管理,大多数地方国有文化企业的人事任免仍由当地宣传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虽然名为企业,但仍带着明显的事业单位特征,这种虽然名为企业但仍延续着事业单位管理的现象如果长期存在,将不可避免造成出资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难以实现国有文化资产的保值增值,难以实现国有文化企业的社会效益,也无法保证资产的安全。
(四)在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