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乳制品应声明是否含婴幼儿奶粉
2019-03-26 08:34
作者:蒙多
深实行新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办法经营乳制品应声明是否含婴幼儿奶粉
本报讯 (记者仇日红)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开始执行修改后的《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规定条目比以往更细,如经营项目在原有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增加“乳制品”,把“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从法定许可类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中区别出来,操作性更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更加严格。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准入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局在2010年2月25日实施的《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抽检和监管的实际情况,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对许可类别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区分,经营项目在原有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增加“乳制品”,因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确定了不同的监管要求,故经营乳制品应声明是否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办法还明确了各种经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申办“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高风险项目的,需递交拟经营食品的来源证明,证明其拟经营的食品为有合法资质的生产者、供货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