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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未来(2)

2019-03-13 17:1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根据年龄、罪错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干预,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设立监护人管教、训诫令、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社区矫正、刑事处罚等分级干预与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

北青报:对于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您还有哪些建议?

沈德咏:一是建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国家亲权责任的基本理念上升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既分工明确,又无缝对接,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执法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是建议在监护、教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增进儿童福利,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未成年人。

三是建议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实行分级干预,构建区别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调查评估机制和“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机制。

四是加强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设。考虑到当前我国有相当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脱管状态,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既不能一律入刑,也不能放任自流。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关键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建好一所专门学校胜过建立十所监狱。

文/本报记者 董鑫

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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