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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是与非(图)(5)

2019-06-17 08:40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一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1.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3.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尽管吴英案的被害人只有11人,但根据所掌握证据足以证实吴英系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及所谓的高额回报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除本人参与外,吴英还通过上述11人进行非法集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新金融记者也注意到,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杨照东力陈六大理由认为吴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他们看来,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该案中涉及被害人均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于“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另外,辩护律师也指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活动中。

不过,在一审宣判时,辩护律师上述相关辩护,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作出死刑判决。

2011年4月7日,杨照东再次走进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东四)法庭,“一审隔了8个月才判,而近一年半之后二审才开庭。”对于吴英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迟到的二审。

“法院内部也有分歧,意见肯定也不统一,你想想,都是做法律的,那边判了死刑,这边作无罪辩护,反差这么大大,肯定不是一目了然的了,至少从不同角度看,肯定是有不同结论。”杨照东对新金融记者如是说。

同一审一样,作为吴英辩护律师的杨照东、张雁峰二审仍为吴英作无罪辩护。不过出乎不少人意料的是,在4月7日庭审发言中,吴英首次当庭承认自己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吴英被收押后,父亲吴永正始终在外为大女儿的事奔走,当听到吴英认罪时其难掩失望,“很气愤,感觉像在羞辱我,做人就要保持原则,没有就是没有。”

对于吴英二审认罪,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吴永正表示,吴英二审认罪也是无奈之举,是在某种暗示之下的交易。二审中,尽管吴英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作为辩护律师杨照东依然表示吴英既不构成集资诈骗,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规定,集资诈骗罪的必要主观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吴英借钱的目的都是控辩双方辩论焦点。

二审中,检方认为,吴英明知企业经营所创利润不足以还本付息,因此其行为属于“明知不能归还而大量骗取资金”,依法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借款的目的。

不过,辩方则认为,法律所规定的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应该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一种认知,而不是检察官或其他人的认知。从吴英将所借资金几乎全部用于企业投资这一事实来看,在吴英的主观认识层面,她一定是认为如此投入会有回报。

此外,是否向社会公众借款也是二审的另一大争议点。据杨照东介绍,检方在承认涉案11个债权人中有一些是吴英的员工、朋友的同时,依然坚持认为这些人属于社会公众。理由是这些债权人中有人是专门做“资金生意”的,吴英明知他们是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情况下仍然向这些债权人借款,因此吴英的行为就是向社会公众集资。

而对于这样的说法,杨照东表示并不认同,“一方面逻辑上不成立,而另一方面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在杨照东看来,除非有证据表明吴英存在指示、共谋,参与策划11人的集资行为时,才有可能构成共犯。

在检辩双方激烈交锋之后,当日法庭并未作出宣判,吴英的命运走向何方仍是最大悬念。不过,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表示,据其估计今年6月底之前应该会宣判,量刑上会有所减轻,不至于死,但在定性的改变上不敢盲目乐观。

新金融记者 袁诚 韩启 浙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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