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陈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只要对方不反驳,那么自行委托的鉴定就是有效的。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很容易使对方产生质疑,予以否定,从综合性认证的角度考虑可能会不予认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司法鉴定有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文书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的余卫东法官告诉记者,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让大家越来越重视,需要鉴定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样。
“前些年需要鉴定的案件较少,所以我们对外委托办公室都是由各个部门的同事兼职,近年来随着我院受理案件量的增加,对外委托的案件量也大幅增加,我们的工作量也成倍增加。”据介绍,云岩区法院的司法鉴定案件不但数量多,还常常遇到一些极其少见的案例。
“我就办理过一起特殊的司法鉴定案件。”余卫东法官告诉记者,2014年,驾驶员蔡某驾车到小碧收费站时,被后面疾驰而来的一辆汽车相撞,将蔡某车辆尾部严重撞损。事故发生后,对方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保险公司的人员勘验现场并检查后,让蔡某将车开到4S店待定损、修理。蔡某驾车前往4S店途中,车辆受损部位突然自燃,致该车烧毁。蔡某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在于,车辆自燃和事故有没有直接关系。”余卫东法官说,法院委托四川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自燃车辆进行鉴定,认定火源是铁质材料受电弧作用飞溅至铜导线上形成的,也就是说,事故与车辆自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了11万余元。
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余卫东法官表示,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他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十分慎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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