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朗程公司上诉。该公司认为,违法广告宣传图文系苏宁易购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与其无关,理应由其关联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该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表述:“现查明:上述二件商品都是当事人在苏宁易购网站上用自营店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的产品,其网站的网页参数及宣传全都是当事人自己负责设计、制作、发布的。”由此可见,违法广告宣传不是该公司所为,与该公司无关,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企业主管行政机关,是经过大量调查作出的结论,以行政文书的严肃方式进行确定的,是确实可信的,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证据效力上看,处罚决定书作为行政文书,又是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大于其它证据,应优先予以适用。
该公司还称,处罚决定书中还特别载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两种商品每个网页宣传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费用(即广告费)都是300元”,如果是该公司上传的图文、信息,苏宁易购公司又何以会收取设计、制作、维护费。
该公司另外认为,武宁采购中心和苏宁易购公司作为专业电商,对广告信息不进行严格审查,擅自发布,理应承当行政处罚罚款。广告法也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后果其不自行承担,广告法的处罚就失去了意义。
苏宁采购中心就此表示,涉案商品的宣传材料就是朗程公司提供的,但因时间久远,已经查不到当时的记录了。
法院终审 供应商赔苏宁10万余元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第六感”避孕套的广告宣传图文出现在苏宁易购网站上的时间是苏宁采购中心与朗程公司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该期间没有第三方在苏宁易购网站上销售案涉产品。根据上述约定,朗程公司上架销售的商品图文描述和介绍宣传等,应由朗程公司自主完成。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合同期限内苏宁易购网站有关“第六感”品牌避孕套产品信息和广告宣传,由朗程公司制作和提供,苏宁采购中心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朗程公司主张“第六感”避孕套广告宣传图文并非由其制作和提供,但其作为案涉商品唯一上架销售方和使用相应数据开放端口的约定方,应对其主张的反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处罚决定书针对的是苏宁易购网站主体,不能据此认定案涉违法广告宣传图文的制作和提供者即为苏宁易购公司。
朗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违法广告宣传图文系苏宁易购公司或他人制作和提供,故一审认定苏宁采购中心主张的事实成立,并无不当。且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对朗程公司制作和提供的商品宣传图文是否合法负有审查的义务。
2017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朗程公司应赔偿苏宁采购中心10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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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逸昕(EK004)(原标题:“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秘书” 成苏宁易购避孕套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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