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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秘书” 成苏宁易购避孕套宣传语

2019-03-13 06:15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原标题:“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秘书” 成苏宁易购避孕套宣传语)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陈卿媛)“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秘书”,这样的话成了苏宁易购销售“第六感”避孕套的宣传语。为此,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宣传用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对苏宁易购作出罚款处理。

被罚后,苏宁云商集团苏宁采购中心起诉了“第六感”避孕套供应商四川朗程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罚款,但朗程公司不认,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表述“网站的网页参数及宣传全都是当事人自己负责设计、制作、发布的”,其还花了300块钱广告费。

但根据苏宁与朗程双方的合同约定,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朗程公司应赔偿苏宁采购中心105150元。

“征服女秘书” 成苏宁易购避孕套宣传语

2015年12月11日,有人在苏宁易购网站购买“第六感”避孕套,发现“第六感”避孕套在宣传时使用了“安全一夜情”、“征服女秘书”等字样,该人认为这涉嫌违法宣传,予以举报。

2016年10月14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苏宁易购网站上销售的“第六感”避孕套,使用的宣传用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同时苏宁易购上销售的人初油,也违反了广告法,决定对苏宁易购公司罚款210300元。之后,苏宁易购公司缴纳了 罚款。

2016年12月1日,苏宁易购公司发函,称根据商品采购合同有关约定,该罚款应由苏宁采购中心负担。2017年4月5日,苏宁采购中心向苏宁易购公司汇款210300元。

苏宁起诉避孕套供应商 索赔11万

2017年5月,苏宁采购中心将四川朗程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朗程公司赔偿行政处罚赔偿款11万元。

苏宁采购中心认为,2014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及商品自主上架协议等,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第六感”避孕套进行线上销售,后因该产品以及案外产品“人初油”涉嫌广告宣传违法,被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10300元。

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在对商品进行介绍宣传时造成原告任何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朗程公司辩称,其并未进行违法宣传,违法宣传系原告或其关联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为,与被告无关;且原告主张的11万元罚款由来不清;即便被告存在违法广告资料传递行为,但原告及苏宁易购公司未经审查,擅自使用,也应承担相应责 任。

法院认定广告宣传谁做的无法证实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宁采购中心与朗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利用其连锁店体系、互联网等销售渠道和市场推广平台,推广和销售朗程公司供应的商品,合同期限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苏宁采购中心授权朗程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对“杰士邦、第六感”品牌等产品根据苏宁采购中心的商品上架标准提供商品信息;朗程公司须按照苏宁采购中心制定的规范进行商品信息自主上架相关业务;朗程公司保证按规范约定真实准确的对自主上架商品进行自主图文描述及商品介绍,对上述所列说明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朗程公司自行承担责任,若给苏宁采购中心造成任何损失的,朗程公司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第六感”避孕套的商品宣传,苏宁采购中心称系朗程公司通过SCS平台上传,苏宁采购中心仅作形式审核,然后出现在苏宁易购网站;朗程公司则称没有直接发布该广告,广告上传存在多种可能性。

一审法院认为,“第六感”避孕套的广告宣传是谁制作的,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法证实。

根据《商品信息自主上架合作协议》约定,“苏宁采购中心向朗程公司开放相应的数据端口,朗程公司按规范约定真实准确的对自主上架商品进行自主图文描述及商品介绍”,故法院认定上述广告宣传系朗程公司所为。

因该广告涉嫌违法宣传,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虽然处罚的对象系苏宁易购公司,但根据双方约定,该损失应由朗程公司负责赔偿给苏宁采购中心。

鉴于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中认定的系两件商品违法宣传,并未单独区分每件商品的罚款数额,因两件商品违法内容基本一致,故按照公平原则,对于“第六感”避孕套的罚款推定为占50%,即105150元,该损失应由朗程公司负担。

被告:处罚决定书证实是苏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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