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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儿童性犯罪者,“化学阉割”的是是非非

2019-06-21 01:15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惩治儿童性犯罪者,“化学阉割”的是是非非

△ 2019年5月凯·伊维签署《阿拉巴马人身保护法案》图源:路透社
♣作者|芥末堆阿宅
♠排版|芥末堆空缺
美国当地时间6月10日,美国阿拉巴马州州长凯·伊维(KayIvey)签署的一项法案规定,对13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的性犯罪者需接受“化学阉割”才能被假释。该法案的目的是防止性犯罪者再次实施类似的性侵行为。
伊维的发言人吉娜·麦奥拉(GinaMaiola)表示,今年9月1日之后儿童性犯罪者将受到这项法律的制裁。
美国阿拉巴马州规定,部分性犯罪者将被“化学阉割
该“化学阉割”法规定,法官必须命令对13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行为的人,需要在被假释前1个月开始口服/注射抗睾酮药物。大多数罪犯需自行承担费用,直到法官认定该罪犯不再需要接受药物治疗,犯人才能停止。
该项法律规定,需由法官而非医生来告知罪犯“化学阉割”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性犯罪者可随时选择停止接受药物,并返回监狱服刑。阿拉巴马州规定,未经批准而停止“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将被视为触犯三级重罪,将面临10年监禁和15000美元的罚款[1]。
“化学阉割”是什么?
其实,“化学阉割”这个词并不是很恰当。
“化学阉割”,又称化学去势,属于内分泌治疗,通过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以减少其性幻想,降低其性冲动。虽然这个名字听起来有些触目惊心,但“化学阉割”并不会切除人的任何器官组织,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物理阉割[4]。而且这个过程是可逆的,并不会导致男性丧失生育能力,也不能保证男性的性冲动被完全消除。(至于该治疗过程对女性是否有效,目前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非政府组织美国全国州立法会议(NationalConferenceofStateLegislatures),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那州、蒙大拿州、威斯康星州,以及海外属地关岛都允许采取强制措施,让一部分性犯罪者接受抗睾酮药物治疗,并将其作为判刑、监督或释放的条件。
欧洲的瑞典、挪威、波兰、捷克、丹麦、俄罗斯、摩尔多瓦、爱沙尼亚等国家都通过了有关“化学阉割”的法案。2011年,韩国通过了严重性犯罪“化学阉割”法案,是首个引入“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2]。2016年,印尼一名14岁女孩惨遭一群青少年轮奸并杀害,印尼当时的总统颁布一项紧急法令,允许性侵儿童者被处以死刑或“化学阉割”[3]。这些法案大多是为了惩治儿童性犯罪者,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但是,“化学阉割”自从实施之初就面临多方质疑,而此次阿拉巴马州通过的该项法案则又将这些问题摆到人们面前。
“化学阉割”对性犯罪者不人道
质疑1
在美国,“化学阉割”法可能面临着违宪的问题。佛罗里达大学法学教授约翰·斯汀福德(JohnStinneford)在2006年的法律论文中写到,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忍与非常的处罚”,而“化学阉割”过于残忍。
药物还可能会带来副作用,包括抑郁症、骨质疏松和贫血。可能导致的其他副作用包括过敏、肾衰竭或心力衰竭,这取决于所使用的具体药物。由于这些原因,一些人认为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是不人道的。
而且阿拉巴马州法律规定由法官而非医生来向性犯罪者宣读抑制药物的副作用,法医精神病学家特伦特·霍尔姆伯格(TrentHolmberg)称,大多数医师认为,如果这样规定的话,性犯罪者并不会签知情同意书。
法案提起人、众议员史蒂夫·赫斯特(SteveHurst)对CBS42频道表示,一些人认为授权进行的“化学阉割”是不人道的做法。于是他就问那些人,“还有比猥亵无法自卫、无法逃脱的幼童更不人道的事吗?”
“化学阉割”治标不治本
质疑2
有专家提醒,抑制性欲的药物并不是万灵药,应当谨慎使用。一些人做了研究,尝试得出“化学阉割”的成功概率。一份综述显示,一些人发现,在对儿童有性欲的性犯罪者身上是成功的,其他人发现这项措施并不是特别有效。
所有的“化学阉割”药物,无一例外,只有长期服用才能发挥作用。而且治疗一旦中断,病人可能会出现强烈的代偿性反弹,不仅无法减少性侵害,还会变本加厉。即使通过“化学阉割”使雄性激素保持在极低水平,也未必能减少性暴力者的犯罪概率[4]。被假释的性犯罪者还可能选择逃脱监控,不吃药,这可能使他们成为公共威胁。
一些人认为“化学阉割”不能治疗一切的性犯罪者。美国学者霍特尔(Hottle)根据性犯罪者事后的表现而将其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人的犯罪出于性欲,往往拒绝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第二类犯罪人虽承认自己有性犯罪,但会把责任归咎于性冲动以外的的原因,如吸毒、醉酒或高度紧张状态;第三类人属于暴力性犯罪人,其动机并非单纯满足性欲,而是出于暴怒、权欲或本身有暴力性倾向;第四类则是出于性癖好异常、性心理障碍,如恋童癖。霍特尔指出,第四类罪犯最适合药物治疗[5]。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辛普森博士认为,如果说“化学阉割”是为了降低性犯罪者的再犯率,对于由于非性欲因素引发的性犯罪,降低性欲并不是防止再次性侵所必须实施的方式,因为性欲并不是导致性虐待的唯一因素[5]。
“化学阉割”的方法只强调性犯罪生物学的一面,只考虑了雄性激素过高带来强烈性冲动,但是预防性犯罪不能忽视其产生的社会学原因。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或许能起到一定的威慑、阻吓作用,但可能是治标不治本[4]。
“化学阉割”易被滥用
质疑3
性创伤研究、防止、治疗协会(NationalInstitutefortheStudy,PreventionandTreatmentofSexualTrauma)的主任弗雷德里克·柏林(FrederickBerlin)表示,“如果没有适当的判定标准,“化学阉割”可能被全权当作惩罚措施,犯人被命令接受,这样的话,从医学和科学角度来看,对我来说,“化学阉割”都将毫无意义可言。”
伦理学家同样也担忧,非自愿阉割可能带来会负面影响,包括患骨质疏松的极大风险。伦敦国王学院的哲学家古尔扎尔·巴恩(GulzaarBarn)在最近的期刊中争辩道,“化学阉割”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范围之外。
上文提到的违宪问题也可能导致“化学阉割”被滥用。最高法院对“残酷和非常”的定义是建立在不断发展的行为标准上。“化学阉割”这个过程意味着,如果公众仇恨或极其恐惧某个群体,法院可能支持对这个群体实施惩罚。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阿拉巴马分支机构(AmericanCivilLibertiesUnionofAlabama)执行主任兰德尔·马歇尔(RandallMarshall)表示,他们的机构认为“化学阉割”还违反了宪法其他内容,比如正当程序和隐私权。通过强制措施改变一个人的身体的医学实验是不被允许的。
惩治与预防应相辅相成
尽管人们对“化学阉割”有诸多担忧和质疑,但并不能否认这种治疗方法确实能降低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概率。刑罚终止执行后再犯率回升,是大部分刑罚的共通缺陷,“化学阉割”也不例外。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性障碍诊所柏林博士的调查,20世纪90年代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而同期未进行“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的再犯比率为20%[4]。
柏林也表示,对因对儿童有性欲而实施虐待行为的人来说,抗睾酮药物能降低他们再次实施性侵的概率。
而且“化学阉割”这个词可能会让人们联想到类似于古代“宫刑”的物理阉割,从而认为这是件残酷的事。但其实“化学阉割”是一个治疗过程,而且是可逆的,在不长期注射的情况下,停药一段时间后,罪犯体内的激素水平会逐渐恢复正常,也不会导致男性完全丧失生育能力,因此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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