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女性 > 两性 > 内容

传教士与上海近代法文化

2019-06-12 17:35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动,带来了一系列成果,促成了上海乃至中国近代法和法学的萌芽和诞生。

    ■何勤华

    上海曾是最早接纳西方基督教学说的地区之一。早在19世纪中叶,西方教会(主要是基督教新教)就开始了在上海的传播活动。如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英国传教士傅兰雅(John Fryer,1839——1928)、李提摩太(R.Timothy,1845——1919)等就来到上海,传播圣经教义,创办医院和学校,设立各种社团,从事各种慈善事业,举办报刊杂志,翻译西方宗教以及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著作,甚至著书立说,掀起了新一轮的西学东渐运动。这一运动,不仅导致了中国近代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诸方面的变革,也促进了上海近代法文化的萌芽和诞生。

    一、传教士在上海传播西方法文化的活动

    西方传教士在上海传播近代西方法文化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事法律教育

    上海是西方传教士到中国来后创办近代型大学最早的地区,也是比较早开展法律教育的地区。1843年,英国人在上海创办广方言馆,传授西学知识,至19世纪60年代末,广方言馆也开始传授“万国公法”的知识。1879年,圣约翰书院在上海成立,它是传教士创办的第一所中国近代大学(1905年,圣约翰书院正式改名圣约翰大学),在该大学,也有政治与法律的讲授内容。1881年,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在上海创办了中西书院,该书院在第七年的课程中,也开设了“万国公法”。与此同时,1905年由天主教会人士马相伯(1840-1939)在上海创办的复旦公学,则正式建立了法科,开始了正规的法律教育。

    在上海西方传教士所办的教会大学法律教育之中,最应提及的是1911年创办的东吴大学法律学院。该学院是在上海中西书院的教职员迁至苏州、并入东吴大学之后,由美国基督教监理会在中西书院的旧址上创办的,开始名称叫“东吴法科”。而东吴大学法律学院(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后来成为中国教会大学所办的规律最大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1930年,在苏州的东吴大学招收学生才450名,而在上海的法律学院,招收人数却达594人。而且,在东吴大学中,也有186名是法律预科学生,两年后转入法律学院学习。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对中国近代法律人才的养成贡献巨大,至1946年,它的毕业生已超过1200人。

    2.创办团体、刊物,引进、宣传西方法学

    1887年,在西方传教士的推动下,在上海创办了广学会(The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它的主要成员是英美传教士,也有一些外交官和外国商人。第一任会长虽是总税务司赫德(R.Hart,1835——1911),但掌实权的督办是英国传教士韦廉臣(Williamson,1829——1890)。广学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出现的学术团体之一,在近代西学东渐和维新思想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其出版的许多由传教士编译的作品,如《泰西新史揽要》(李提摩太编译,1895年)、《中东战纪本末》(林乐知编译,1896年)等中,宣传西方法制,对启发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法律意识起了重要作用。

    除学会外,在上海的西方传教士在创办报刊宣传西方法和法学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如1868年由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创办的《教会新报》(1874年9月改名为《万国公报》),也大量刊登介绍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与观念的文章,广泛宣传西方的法和法学。该报当时发行量很大,如维新高潮时的1898年曾发行了38400份,影响遍及全国。

    此外,由傅兰雅在上海主编的《格致汇编》(1876年2月至1892年冬,《中西闻见录》的续刊)等,也向中国传播过宪政法学、刑法学、版权法学、婚姻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方面的知识。

    3.翻译法学著作

    在引进和翻译西方法学著作方面,西方传教士的贡献更大。中国最早的一批西方法学名著,其译者基本上都是西方传教士。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A.P.William Martin,1827——1916)以北京京师同文馆为据点,翻译《万国公法》等一大批法律书籍相对应,傅兰雅则在上海,以江南制造局为根据地,共翻译西方著作129种,涉及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军事科学和社会科学,在法学领域也翻译了多种书籍,主要有:《法律医学》(Principles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1881年);《佐治刍言》(Homely Words to Aid Goverance,1885年);《公法总论》(International Law,1894年);《各国交涉公法论》(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1894年);《各国交涉便法论》(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1894年);《邦交公法新论》(Ma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01年)等。

版权声明:除注明外均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热门排行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