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宜春旅游政务网特“火”,这把火源自一条雷人的广告语:“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网友纷纷在互联网上转载,并贴予标签——虎年最“唬”广告语。宜春旅游局回应称,广告语创意源于“宜春太‘寂寞’”,广告创意的初衷是“宜春,一座叫做春的城市。”(3月4日东北网)
为了推广旅游、吸引大家的目光,做些惊人之举或者设计个令人耳目一新甚至“雷人”点的广告语,当然无可厚非。但这应该建立在健康向上的基础之上,虽然不必有多超凡脱俗或者多高尚,但至少不能太低俗。
“叫春”一词,有其特定含义。汉语词典上对“叫春”的解释是:“动物发情时的呼叫。”瞿秋白在《乱弹猫样的诗人》中写道:“凶狠的吃老鼠的猫,‘叫春’时候的音调,倒也的确很浪的。”提到“叫春”一词,相信任何人的第一反应想到的都会是这个意思。宜春旅游局辩称“叫春”其实是“叫做春”,这就跟把“做爱”解释作“做爱做的事”一样,你以为这是出脑筋急转弯的题呢?除了解释者本人,谁会往那上面想呢?
广告是做给受众看的,旅游广告当然是做给潜在的游客看的的。因此,广告语在设计的时候应该考虑的是受众对该广告语的理解,如果受众的理解与设计者的理解有偏差甚至完全相反,这样的广告即使再有创意,对达到宣传的目的来说也毫无意义。
这则把“叫做春”写作“叫春”的广告语,其目的就是想故意造成受众对它的“误解”,从而炒作一个话题,引起大家对它的关注,达到宣传的目的。但是,广告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特别对于政府网站来说,更是如此。《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故意引导受众“想入非非”的广告,显然有违社会公德,应该受到谴责。
或许过不了几天,宜春旅游部门就会一片谴责声中撤下这则广告,但千万不要因为成功地制造了一个话题,从而达到了宣传宜春的目的而沾沾自喜。出名有好名声也有坏名声,给小孩子起名最怕被人根据谐音起个不雅的绰号,城市也是这样。本来宜春这个名字很好听,可经过当地旅游部门这么一折腾,让大家把“宜春”与“叫春”联系在了一起,名是出了,可恐怕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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