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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转企(2)

2019-03-19 14:22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专项资金

  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适当向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倾斜。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部门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确定。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引进资本

  鼓励国有产业投资基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我省文化产业,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鼓励各类国有产业投资基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各类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结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更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发挥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担保等措施,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产权股权交易平台,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交叉持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理顺关系

  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收入分配

  参照当地工资水平 合理拉开差距

  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国有文化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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