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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遭刑讯逼供承认杀人 2个月后“死者”返家(4)

2019-03-12 23:31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陈晓所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3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015年1月26日,霍邱县法院作出裁定:“对陈家杨、徐玉珍的起诉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裁定书显示,霍邱县人民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

  “法院犯了一个较为低级的错误”,陈家杨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敬辉说,霍邱县法院援引的上述条款,属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条款,于2015年5月1日才试行。

  “法院相当于用明天的法律判今天的案子”,张敬辉说。

  2015年2月15日,陈家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个月后,六安市中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撤销了霍邱县人民法院先前的裁定,并指定由该院受理该案。

  “法院又把球踢回了公安局”

  今年9月17日,霍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霍邱县公安局于十五日内对陈家杨、徐玉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2015年6月30日,陈家杨诉霍邱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在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的庭审,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韦宗炳和该局法制室两名工作人员到庭应诉。

  法庭上,霍邱县公安局称:陈家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秘密事项”。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而陈家杨申请公开的内容,系该局在1995年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法不应溯及既往。因此不能公开。

  张敬辉律师认为,陈家杨所要求公开的材料如果属于国家秘密,最多也只是机密或秘密等级,其保密时间最多是20年。陈家杨案发生在1995年8月,现在也已经可以解密了。张敬辉同时认为,按照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案例,申请的时间在条例实施之后,申请公开以前的政府信息,也适用该法律。

  今年9月17日,霍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霍邱县公安局于十五日内对陈家杨、徐玉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张敬辉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他认为,当事人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决霍邱县公安局公开相关信息,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只应该是公开、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但一审判决居然回避了这个关键问题,只是让公安局决定是否公开,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对此判决,陈晓也很沮丧。他说,表面上看起来,父亲胜诉了,但实际上,法院又把球踢回了公安局。“绕了一圈,没想到又回到起点”。

  实际情况也如他们所料。张敬辉透露,对法院的判决,霍邱县公安局当庭已予以答复:“对陈家杨、徐玉珍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公开!”

  针对上述判决,霍邱县法院经办此案的审判长桂皖湘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陈家杨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25日,因为积雪融化,陈家杨住的房子天花板上洇出了一片水渍,顺着挡雨用的塑料布滴到地上。

  “我们家原来在村里是富裕的,现在成了最穷的。20年前的那个事就是一个转折点。”陈晓说。

  同样的情形在杨小满家也能见到,记者的到访像一个引子一样,触发了这家人的积怨。杨小满的妻子和他妹妹大声表达着不满:“你们怎么不报道报道我们家?”

  两个女人不停地抱怨声中,杨小满坐在厨房灶台前,有些手足无措。杨小满的大儿子说,两家人都是“冤案”的受害者,我们也不想被这件事再次打扰。

  石店镇一位熟知杨家情况的村民介绍,1995年,杨家为了安葬那具无名死尸,花费了不少钱。杨小满回来后,这家人觉得晦气,就把那具无名死尸的坟墓平掉了。这20多年,杨小满一家人的时运,一直欠佳。

  新京报记者 谷岳飞 安徽霍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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