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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当庭坚称无罪(3)

2019-03-07 23:37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针对龚爱爱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龚爱爱及其辩护人称,龚爱爱自2003年起,一直参与煤炭等经营活动,几年间,其在北京陆续购房的首付款,一般都是三四年里付清的,还有一部分是向朋友借的款。

记者了解到,神木县公安局在侦查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通过走访银行、房地产公司、龚爱爱所在单位、亲属、生意合伙人了解到,龚爱爱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在北京共购买商铺26套、写字楼7套、公寓1套、住宅7套、别墅1套、车位2个,总计面积10543.69平方米,合同总价3.95099033亿元。其中,商铺、写字楼和公寓全部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总面积8579.96平方米,总价3.22191975亿元,首付款1.62321975亿元,按揭贷款1.5987亿元,按揭贷款由商铺、写字楼和公寓出租所得租金按期支付,租金每年1200万元左右;住宅、别墅和车位总面积1963.73平方米,总价7290.7058万元,该部分购房款已付清。截至目前,未发现本案前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也未接到关于龚爱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合同诈骗的举报。

    5名公安人员同日受审

与龚爱爱同日审理的,还有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以及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等4人涉嫌玩忽职守案。这5名公安人员均曾为龚爱爱办理多个身份打开“方便之门”。

上午的“房姐”龚爱爱案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下午1时许继续开庭,审理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张新堂,神木县公安局原民警,是“房姐”龚爱爱办理山西省兴县户口的联系人。

2008年,在山西省兴县,龚爱爱的一个假户口通过非正常程序,以补录方式上户。这个户口,正是张新堂在何生发(神木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已死亡)的授意下,联系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民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的。

其间,张新堂曾发出短信,向山西方面告知需要办证人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日。公诉方认为,张新堂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用于为龚爱爱办理假户口,属于明知违法而为之。这种行为造成户籍管理制度混乱,国家机关公信力下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张新堂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新堂只是提供了一条短信,其行为只是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且情节较轻。具体违规办理的,是山西民警,而定罪方面也应倾向于滥用职权罪。

“若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山西警方的行为过错,要远远大于张新堂本人。”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请:调取山西临县民警李有兵(此人曾参与为龚爱爱办理假户口,现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责)的判决结果,因为李有兵案对张新堂案有参照价值。这一请求被合议庭拒绝:“李有兵案与张新堂案无关,不予调取。”

“房姐”事件发生时,通过张新堂牵线办理的龚爱爱假户口已经注销,律师因此认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当庭宣告张新堂无罪并释放。

“我自己没有守住原则,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张新堂当庭表示歉意,但同时并不承认犯罪,“这事是领导要求我办的,作为下属,我不得不办。”

庭上,公诉方建议法院判处张新堂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2008年,龚爱爱曾有两个假户口分别从山西省临县、兴县迁入陕西省神木县。其间,在公安系统握有不同层级审批权限的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均在相关报送审批材料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公诉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2006年10月,龚爱爱在山西省临县以“龚仙霞”名字补录的虚假户口要迁入神木县。“时任神木县北街派出所教导员的张志华,没有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公诉方指出,“龚仙霞”的户口迁移资料中,没有按照当时神木县相关规定备齐材料——既没有房产权属证明,也没有举办实业的证明。在此情况下,张志华就在其《立户审批表》上签注“同意”。之后,神木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主管户政工作的张和平也没有认真核查,直接签注“同意办理”。

两年后的2008年,龚爱爱在山西省兴县的另一个假户口,又要迁入神木县。几乎是同样的情况,时任大柳塔派出所副所长的贺亚玲在其户口迁移材料不全的情况下,签署了《立户审批表》上的“同意”意见。后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王红霞也未审核把关,签注“准转”意见。

对以上两案,相关辩护律师意见一致:龚爱爱假户口和假身份证,虚假的原因在于山西方面违规办理,而非在迁入神木县时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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