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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2)

2019-03-26 13:5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第二十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
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
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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