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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户多多”知多少 假户口利益链调查(2)

2019-03-24 01:5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人民日报》也刊文指出,“户口福利”的客观存在,也增加了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风险,由于利益所在,一些人削尖脑袋想要披上户口马甲,一些工作人员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从中渔利,从而让制度在一些环节上失灵,为个别人洞开方便之门。

  或涉多项罪名

  不过,这些工作人员在渔利的同时也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道路。

  1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2条,对当事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同日,山西省临县7名涉及人员也被处理。

  目前,公安部、最高检以及山西、陕西和北京三地纪检部门均已介入调查,三地多名涉事民警也已被停职调查。

  “对涉事民警不能轻描淡写地停职处理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地把事实调查清楚,行政党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介绍,目前,涉及户口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周汉华表示,居民身份证法第20条,人民警察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屈学武则表示,一个人正常情况下绝对不可能同时拥有多个户口,中间有可能存在行贿、受贿犯罪;根据刑法第397条,没有注销外地迁出户口,则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此前,有专家表示,各地“重户”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在现在的户籍管理网络中,无法实现跨地区的严密比对。

  “迁入地的户籍民警是有责任通过各种途径查明当事人原来的户口有没有被注销。”屈学武说,在前一个户口还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就予以落户,这就是“未尽职守”。

  屈学武同时指出,根据刑法第280条,办案民警还可能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此外,专家均表示,假户口所涉及的财产,应该依法没收。

  他们的理由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17条,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资料

  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地户口簿;

  4、住房证明(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或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

  1、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告知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审核下列材料

  1、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准迁证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四步: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五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包括两次审核在内工作流程共分5步:

  第一步是审核材料,共有包括入户申请表、住房证明在内的5项材料需要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交申请人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然后,再次审核包括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在内的4项材料;审核通过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照片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最后,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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