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2019-03-15 23:31
作者:默克
京华时报(微博)讯 昨天,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龚爱爱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院审查后于昨天确定立案受理。9月29日,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靖边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人员表示,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该院递交上诉状,该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于昨天在刑事审判第一庭立案,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还未确定。
今年1月,本报连续报道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龚爱爱有4个户口,北京警方发布信息称龚爱爱在京有共计近万平米的41处房产。
2月4日,龚爱爱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刑拘,3月8日被批捕。
9月24日,此案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称,龚爱爱于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当庭辩称,相关证人售楼员供述这笔钱是“打到卡上的”,而售楼员未出庭作证,龚爱爱否认支付房款之外的钱,检方也未出示汇款或转账凭证等书面证据,无法证明龚爱爱曾经支付过这笔钱。
9月29日,此案进行一审宣判,靖边县人民法院认定龚爱爱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