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春宫镜”:是淫秽物吗
精彩内容 每天如期与您分享
有段时间,许多古玩市场的商贩们谈“春宫”色变,在几个月前,一个女古董商人因为售卖“春宫镜”,被行政拘留三天。
“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古董商人走出看守所后觉得冤枉,状告宣武警方。

“春宫镜”是文物还是淫秽物?如何界定?
3个月前,女古董商人杨华(化名)在宣武区摆摊卖“春宫镜”时,被宣武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以“出售淫秽物品”为由行政拘留3天。她以铜镜具有艺术价值为由,将宣武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宣武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昨日上午,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镜子是2年前杨华和丈夫在石家庄文物市场发现的,后被杨华夫妇珍藏。今年3月12日,杨华夫妇来北京参加古钱币交流会,顺道在报国寺文化市场临时租了摊位展示收藏品,其间就包含那面铜镜。
但当天早上一出摊就遇到了麻烦。一名身穿便装的中年男子走到摊位前。杨华记得,男子对铜镜特别上心,一边看一边拍照。拍过照后,男子从兜里抽出警官证说,这镜子有问题,你得和我走一趟。
接下来,杨华被带进了宣武区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
派出所内,民警让她交待淫秽物品的来源。
“哪个是淫秽物品?”杨华很意外。
“铜镜,后面有春宫图。”民警说。
“一定是警官搞错了,这镜子是明清时期的文物,不是淫秽物品。”杨华说。
晚8时,民警向杨华出示了“京公(宣)决字(2009)第0676号”行政拘留决定书。给出的拘留理由是,她待售的铜镜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售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文物,文物,不信你们可以去找专家鉴定。”为了避免被拘留,杨华夫妇不断向警方提出各种解释和诉求,均无果。
走出看守所第二日,杨华夫妇决定起诉宣武公安分局。
宣武警方: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昨日庭审,宣武公安分局法制科两名民警进行了答辩,称宣武分局没有权力认定淫秽物品,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有权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鉴定。
对杨华作出拘留决定,正是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书称,根据刑法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华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
因此,两位民警表示,对杨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根据刑法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两位民警提出,铜镜属于哪种淫秽物品?
对于法官提问,两位民警没有明确回答。
日前,此案未当庭宣判。
未鉴定物品能否认定为淫秽物

杨华在诉状中认为,“春宫图”是古时女子陪嫁时当作嫁妆压箱底之物,意在性启蒙、祈子和辟邪。铜镜是明清时期的玩物,是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古玩艺术品,不是淫秽物品。“如果铜镜都是淫秽物品,那人体艺术、裸体展,是不是都要被禁止?”
杨华的代理律师不否认警方有权作出处罚,但他对处罚依据提出了质疑:相关法规所称淫秽物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但杨华的铜镜仅是人形图案组成,没有文字具体描绘性行为。同时法规还指出,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律师提出,“认定淫秽物品之前,应该先做文物鉴定,排除文物后,才能认定是否属于淫秽。”并向法院申请文物鉴定。法官则表示合议之后再答复是否同意做文物鉴定。

市场反应:
古玩商贩谈“春宫”色变
杨华的遭遇在报国寺古玩市场引起不小的震动,商贩们谈“春宫”而色变。
“有‘春宫图’吗?”昨日中午,面对询问,市场门口的一个商贩闻声抬头,迟疑片刻,“没有,从来不卖。”
“怎么会没有?”
“派出所不让卖,抓人!”
往市场深处走去,每当问“春宫图”时,商贩或闭口不言,或称不知春宫为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