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馆火疗烫伤 司法所调解结案
索 引 号:11P039/ZK-2017-000326
公开责任部门:昌平区司法局
信息名称:养生馆火疗烫伤 司法所调解结案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7-08-22
发布日期:2017-08-23
内容概述:8月初的一天,赵女士饭后散步时信步走进了一家养生馆想体验夏季火疗的功效。进店后,店主高女士就给赵女士一张“火疗”项目传单,上写“有病治病,无病强身”等宣传口号,句句诱人。赵女士心想:反正这几天吹空调受了凉,不妨先用火疗祛祛寒。于是,赵女士当即决定免费一试。可谁知...
【字号:】
养生馆火疗烫伤 司法所调解结案
养生馆火疗烫伤 司法所调解结案
8月初的一天,赵女士饭后散步时信步走进了一家养生馆想体验夏季火疗的功效。进店后,店主高女士就给赵女士一张“火疗”项目传单,上写“有病治病,无病强身”等宣传口号,句句诱人。赵女士心想:反正这几天吹空调受了凉,不妨先用火疗祛祛寒。于是,赵女士当即决定免费一试。可谁知,短短两分钟的火疗过程,赵女士就被烫伤了。高女士连忙驾车将赵女士送到医院,医生确诊烫伤面积不大。经过一番简单的门诊处理,高女士将赵女士送回家。回家后,赵女士越想越生气,便向司法所咨询有关涉法问题。
为平复赵女士的愤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议调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调解前,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了纠纷事实,证实:烫伤事故皆因养生馆的操作不当所致。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此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侵权责任法》,赵女士受到的损失需由高女士依法赔偿。高女士主张:我已支付了医药费,算是尽到责任了吧。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指出: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是否主张赔偿的权利由赵女士决定。赵女士表示:虽然医生说不是大事,但这疼得我受一阵子吧,如果养生馆就这么不吭不哈的,也太说不过去了吧。高女士当即反问:要我赔多少?赵女士回了一句:我让你赔一万,你听我的吗?为避免双方纠缠于细节,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了调解意见:可不可以这样解决,以烫伤的康复期大约10天、每天以200元来计算赔偿总额,由高女士一次性支付2000元的全部赔偿费?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