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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出海捕捞被判刑 涉案人出资投放鱼苗三万尾

2019-06-19 03:14 作者:

禁渔期内出海捕捞被判刑 涉案人出资投放鱼苗三万尾

  10月24日,三名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3万多尾梭鱼投入瑞安飞云江,对自身违法行为进行“补过”,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此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向该三名被告人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这也是我省发出的首张《海洋生态修复令》。

  今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三人明知是禁渔期,却于当天凌晨开渔船来到瑞安市齿头山海域,将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抛入海中捕捞龙头鱼。当日下午3时许,杨某三人收网准备返航时,被正在巡查的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

  瑞安法院认为,杨某、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过,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具有悔罪表现,于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瑞安法院一审均判处杨某等三人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在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同时,法院同时向三人发出了《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

  10月24日上午,杨某等三人乘坐渔业船从码头出发驶向飞云江口,将3万多尾梭鱼鱼苗投入江中。养殖专家表示,梭鱼是学名,瑞安当地人叫“黄眼鲻”,为咸淡水鱼,江口的水域环境正好适宜梭鱼生长。今年以来,瑞安法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32件,已审结31件,共有46人、1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9月,瑞安法院发出我省首例《海洋生态修复令》,截至目前已发出10份《海洋生态修复令》。此外,该法院还发出《森林生态修复令》,责令滥伐林木的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补种和管护,以恢复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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