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提出将修订完善刑法:推动食品制假售假行为“
南都讯 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未来有望“直接入刑”,在20日向社会公布的一份高规格中央文件中,中央重申了这一目标,并明确将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到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食品制假售假行为
“直接入刑”增强威慑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将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什么是“直接入刑”?与“入刑”的区别又在哪里?
据南都记者了解,食品造假入刑已经是法律现实。我国的刑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意味着,食品造假与其他产品造假混同在一起,并没有进行单独区分;此外,造假入刑设定了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门槛。“这一规定使得食品造假必须要达到相应的犯罪结果后,才能依法入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采访时说。
在司法实践中,2011年无锡销售假牛肉案、2014年7月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以及2016年破获的上海冒牌乳品等一系列食品造假大案,最终也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法经营罪等罪名来判决的。
据《法治周末》报道,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中,对食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问责和刑事问责两种手段。若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问责标准,一般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违法行为达到刑事问责标准,才由先期立案调查的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直接立案调查,启动刑事程序。
警方人士坦言,这种监管格局造成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局面。很大一部分食品造假案件,都是由于犯罪额度达不到入刑标准,造假者只接受了行政处罚,并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一个值得注意的信号是,近期对外披露的公安部内设机构改革中,一些新调整设立的内设机构首次亮相,其中就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刘俊海接受采访时认为,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可以逐步推进,可先从食品内在质量造假、情节严重的案件入手,最终全面铺开。
国家将建统一的
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
《意见》还多次提及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提出“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
根据《意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国家将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强全程追溯的示范推广,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
据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已经写入现行食品安全法中。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不过,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则没有相应的追溯内容。
据南都记者了解,农产品追溯是食品追溯中最复杂和最艰难的部分。据农业农村部掌握的数据,我国居民以食用鲜活农产品为主,约占食品消费量的70%。
不过,鲜活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大多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检测报告、无生产主体信息,出现问题难以追溯到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难以快速发现、快速追责;消费者面对来源不明、生产时期不明的农产品,难以理性选择。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认为,这一现象对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与消费各环节都带来了较大影响,制约了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迫切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