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 V别闹了,恋童癖就是性变态(2)
2019-05-3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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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的治疗并无特殊,一般就是常规精神病的治疗方式,但是要着重指出的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化学阉割”有效性,这一点和一般的性变态(强奸犯)有着本质不同,当然具体还需要进一步考察。
这里再有需要指明的一点是,关于强奸/猥亵幼女(幼童),倒未必指向“恋童癖”,可能只是法律上所说的“施加对象特殊”这一情况(当然不是否认其中确实有“恋童癖”)。“恋童癖”和所谓的“偷盗癖”一样,涉及更多的道德/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医学问题,这是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
基本上恋童癖就这么一些问题。现在我们再来看着DSM V的“大逆不道”(也许是用词错误),
关于“恋童癖”,DSM V将DSM IV中的“恋童癖”(pedophilia)改成了“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基于这个表述,DSM V把恋童障碍认为是一种性取向,这势引起巨大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其重新引发了学界对同性恋的认定,既然同性恋不是疾病,那么下一步是不是要为恋童障碍正名?
要理解医学界所处的微妙位置。我们知道,同性恋是基于双方可履行正常社会责任的,而作为恋童癖对象的儿童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传统的非肉体侵犯的“恋童癖”者(指看色情图片/文学)是否会利用此来挑战法律,结果真的很难说。
基于此处的法律风险,APA在申明中指出“它坚决支持通过法律手段来检举告发利用儿童和青少年进行色情活动的行为,也同样支持不遗余力地制订针对恋童癖疾病的治疗以实现防范未来虐待行为的目标。”
截至目前,DSM V修订稿还未公布,其在各方压力下将做出什么样的修订,拭目以待。




